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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窯龍泉窯遺址保護管理辦法

大窯龍泉窯遺址保護管理辦法

大窯龍泉窯遺址保護管理辦法

為了加強對麗水市大窯龍泉窯遺址的保護、管理、研究和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浙江省文物保護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本辦法自2017年1月15日起施行。

頒佈單位:暫無信息

文       號:暫無信息

頒佈時間:暫無信息

實施時間:暫無信息

時 效  性:暫無信息

效力級別:暫無信息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麗水市大窯龍泉窯遺址的保護、管理、研究和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浙江省文物保護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大窯龍泉窯遺址的保護、管理、研究、利用。

本辦法所稱大窯龍泉窯遺址是指經國務院公佈的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坐落於龍泉市、慶元縣境內的龍泉窯遺址羣。

第三條 大窯龍泉窯遺址保護、管理、研究和利用應當遵循長期規劃與分步實施、專業管理與羣眾保護、有效保護與合理利用、繼承歷史文化遺產與發展經濟相結合的原則。

保護管理工作以真實、全面地保存並延續文化遺產歷史信息及全部價值為目的,堅持“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方針,確保文化遺產的真實性和完整性。

第四條 大窯龍泉窯遺址的保護管理工作,應當詮釋、展示與宣傳大窯龍泉窯遺址的普遍價值,增進公眾對大窯龍泉窯遺址突出普遍價值的認識和理解,增強公眾對大窯龍泉窯遺址及其歷史環境的尊重和保護意識。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大窯龍泉窯遺址的研究和利用。

第五條 麗水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大窯龍泉窯遺址保護管理工作的領導,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

麗水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大窯龍泉窯遺址保護工作的監督、指導。龍泉市、慶元縣人民政府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大窯龍泉窯遺址的保護管理工作。

文物、建設、城鄉規劃、國土資源、公安、環保、交通運輸、農業、林業、水利等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大窯龍泉窯遺址的保護管理工作。

第六條 龍泉市、慶元縣人民政府負責大窯龍泉窯遺址保護管理機構的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大窯龍泉窯遺址保護規劃的組織實施;

(二)對大窯龍泉窯遺址的規劃建設項目提出意見;

(三)會同有關部門對大窯龍泉窯遺址考古工作實施監督;

(四)負責大窯龍泉窯遺址的日常保護和管理;

(五)組織大窯龍泉窯遺址內出土文物的徵集、收藏和宣傳展示工作,開展有關學術研究和交流工作;

(六)其他與大窯龍泉窯遺址保護管理有關的工作。

第七條 麗水市人民政府、龍泉市人民政府、慶元縣人民政府應當把大窯龍泉窯遺址的保護列入市、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龍泉市人民政府、慶元縣人民政府將保護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麗水市人民政府予以適當補助。

鼓勵通過社會捐贈、國際援助等方式籌集大窯龍泉窯遺址保護和管理資金。

龍泉市人民政府、慶元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補償機制,對大窯龍泉窯遺址保護範圍內因文物保護造成的居民個人或者單位的權益損失給予補償。

第八條 任何單位、組織和個人都有保護大窯龍泉窯遺址的義務。對保護管理工作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市、縣級人民政府或大窯龍泉窯遺址保護管理機構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九條 大窯龍泉窯遺址的保護和管理,實行規劃保護制度。海上絲綢之路---中國史蹟管理規劃、大窯龍泉窯遺址保護總體規劃是大窯龍泉窯遺址保護、管理、研究和利用的依據。大窯龍泉窯遺址保護總體規劃應當納入龍泉市、慶元縣城市總體規劃,並與龍泉市、慶元縣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

大窯龍泉窯遺址保護總體規劃由龍泉市、慶元縣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報麗水市人民政府審議,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請批准、公佈。大窯龍泉窯遺址保護總體規劃經批准公佈後,應當嚴格執行,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報批。

第十條 大窯龍泉窯遺址保護區劃分為核心區和緩衝區。

大窯龍泉窯遺址核心區,是指經國務院核定公佈的大窯龍泉窯遺址保護單位的保護範圍。

大窯龍泉窯遺址緩衝區,是指在保護範圍以外經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建築控制地帶及根據遺址保護需要,由龍泉市、慶元縣人民政府按照遺址保護和環境景觀協同的不同要求,依法確定的環境控制區。

第十一條 大窯龍泉窯遺址核心區和緩衝區由所在縣、市人民政府設立界樁和標誌碑予以公示。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刻劃、塗污或者擅自移動、拆除界樁和標誌碑。

第十二條 除大窯龍泉窯遺址保護、管理、研究、利用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改變大窯龍泉窯遺址核心區和緩衝區內的水網、山體、土墩等環境地貌。

第十三條 大窯龍泉窯遺址核心區和緩衝區內的建設項目,應當由大窯龍泉窯遺址保護管理機構會同有關部門事先組織考古調查、勘探、發掘。

對大窯龍泉窯遺址緩衝區內新發現的大窯龍泉窯遺址和其他文物古蹟,大窯龍泉窯遺址保護管理機構應及時採取保護措施,並上報省、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經評估與大窯龍泉窯遺址直接關聯的重要文化遺址,應當列入大窯龍泉窯遺址的核心區,並對保護規劃作相應調整。

第十四條 大窯龍泉窯遺址核心區和緩衝區範圍內,禁止從事對遺址和環境造成破壞或污染的建設和生產經營活動。確因國家建設特殊需要必須進行建設的,建設單位應當履行相關報批手續,經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等行政管理部門作出行政許可後,方可組織實施。

第十五條 龍泉市、慶元縣人民政府應當在大窯龍泉窯遺址緩衝區外劃出一定的區域,進行統一規劃和建設,用於緩解大窯龍泉窯遺址內居民生產、生活壓力。

第十六條 大窯龍泉窯遺址保護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大窯龍泉窯遺址的日常監測,形成記錄檔案,妥善保管,提出日常監測報告,並定期向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彙報。

第十七條 大窯龍泉窯遺址保護管理機構應當制定應急預案。在發生危及大窯龍泉窯遺址安全的突發事件、自然災害,或者發現大窯龍泉窯遺址存在安全隱患時,大窯龍泉窯遺址保護管理機構應當啟動應急預案,採取相應處置措施,並同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報告。

第十八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在大窯龍泉窯遺址內發現文物或者其他遺存,應當保護好現場,並立即報告大窯龍泉窯遺址保護管理機構。大窯龍泉窯遺址保護管理機構應當在接到報告後及時派員趕赴現場處置。

第十九條 大窯龍泉窯遺址考古發掘應當嚴格按照文物保護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並由具有發掘資質的考古專業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的田野考古規程實施。考古專業單位在編制大窯龍泉窯遺址考古工作規劃時,應當徵求大窯龍泉窯遺址保護管理機構的意見。

大窯龍泉窯遺址保護管理機構應當對考古專業單位的考古調查、勘探、發掘的過程進行監督,並製作相應記錄。

未經審批,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大窯龍泉窯遺址內從事遺址調查、勘探、發掘和文物標本採集等活動。

第二十條 大窯龍泉窯遺址考古工作結束後,考古專業單位應當向大窯龍泉窯遺址保護管理機構通報考古調查、勘探、發掘情況報告和出土文物清單,並提出保護意見。

第二十一條 大窯龍泉窯遺址保護管理機構應當開展大窯龍泉窯遺址突出普遍價值的詮釋、展示與宣傳;組織大窯龍泉窯遺址內出土文物的徵集、收藏、展示和宣傳工作,開展有關學術研究和交流,提高從業人員素質,確保大窯龍泉窯遺址普遍價值和內涵的有效闡釋。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其他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的具體實施細則由龍泉市、慶元縣人民政府依法另行制訂。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7年1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