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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鋼鐵產品保障措施產業損害調查聽證會規則

部分鋼鐵產品保障措施產業損害調查聽證會規則

部分鋼鐵產品保障措施產業損害調查聽證會規則

為規範部分鋼鐵產品保障措施產業損害調查聽證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障措施條例》有關規定,特制定了部分鋼鐵產品保障措施產業損害調查聽證會規則。

頒佈單位: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已變更)

文       號:暫無信息

頒佈時間:2002-08-22

實施時間:2002-08-22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工作文件

第一條 為規範部分鋼鐵產品保障措施產業損害調查聽證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障措施條例》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僅適用於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家經貿委)在部分鋼鐵產品保障措施案中舉行的產業損害調查聽證會。

第三條 國家經貿委指定產業損害調查局負責組織聽證會。

第四條 聽證遵循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除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外,聽證會一律公開舉行。

第五條 召開聽證會的公告應當在聽證會召開前20天發佈。利害關係方應當在產業損害調查聽證會公告發布之日起15日內,按照規定方式向產業損害調查局進行登記,提交聽證會發言概要和其他相關詳細材料。

第六條 國內鋼鐵生產者、國內鋼鐵進口貿易商、國外鋼鐵生產者、國外鋼鐵出口商、國內鋼鐵用户、外國政府機構或駐華使館以及其他與本案有利害關係的單位和個人可以申請參加聽證會。是否允許參加聽證會或在會上發言,由產業損害調查局根據報名情況確定。確定後的名單,將在有關網站上公佈。

第七條 聽證主持人由3至5人擔任,其中1人擔任首席主持人。

第八條 聽證主持人在聽證會中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聽證會會議;

(二)確認有關利害關係方及其代理人的身份;

(三)就案件有關情況向有關利害關係方提問;

(四)決定是否允許有關利害關係方提交補充證據,是否對已出示的證據進行鑑定;

(五)決定中止、延期或者終止聽證;

(六)維持聽證會秩序,對違反聽證紀律的行為予以警告或制止;

(七)聽證過程中需要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 利害關係方可以由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蔘加聽證會,也可以委託代理人蔘加聽證會(每單位限報名2人)。代理人蔘加聽證會且先前沒有提交授權委託書的,應在進行聽證登記時向產業損害調查局提交參加聽證會的授權委託書。

第十條 有關利害關係方承擔下列義務

(一)按時到達指定地點出席聽證會;

(二)遵守聽證紀律,服從聽證主持人安排;

(三)如實回答聽證主持人的詢問;

(四)對提出的主張承擔舉證責任。

第十一條 聽證會開始前,產業損害調查局可以查驗有關利害關係方的身份及代理人代理資格。

第十二條 聽證會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首席聽證主持人宣佈聽證開始,宣讀案由;

(二)宣讀聽證紀律,告知權利;

(三)利害關係方陳述;

(四)利害關係方最後陳述;

(五)首席聽證主持人宣佈聽證結束。

第十三條 本次聽證會旨在為產業損害調查機關提供進一步收集信息和為各利害關係方提供陳述意見及提交證據材料的機會,不設辯論程序。

第十四條 利害關係方在聽證會上所作的口頭髮言和陳述均應以聽證結束之日起7天內向產業損害調查局提交的書面材料為準,相關補充證據也應在聽證結束之日起7天內向產業損害調查局提交。

第十五條 聽證會使用的工作語言為中文。

第十六條 本規則由國家經貿委產業損害調查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