鍊鋼電爐頂用高鋁磚生產許可證(複查換證)實施細則
鍊鋼電爐頂用高鋁磚生產許可證(複查換證)實施細則
根據國務院國發[1984]54號文發佈的《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試行條例》和原國家經委經質[1984]526號文發佈的《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辦法》、國家技術監督局技管許發[1991]14號文發佈的《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換證管理辦法》和冶金工業部[1994]冶質字第310號文公佈的《冶金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細則。
頒佈單位:冶金工業部(已變更)
文 號:暫無信息
頒佈時間:1997-01-10
實施時間:1997-01-10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章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國發[1984]54號文發佈的《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試行條例》和原國家經委經質[1984]526號文發佈的《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辦法》、國家技術監督局技管許發[1991]14號文發佈的《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換證管理辦法》和冶金工業部[1994]冶質字第310號文公佈的《冶金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於國內生產鍊鋼電爐頂用高鋁磚的所有企業。
第三條 冶金工業部生產許可證辦公室負責該產品生產許可證的發放、複查換證的管理和監督工作。
冶金工業部生產許可證辦公室設在冶金工業部質量監督司。
第四條 經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全許辦[1996]15號文批准,鍊鋼電爐頂用高鋁磚產品生產許可證質量檢測由國家耐火材料質量監督檢驗測試中心(以下簡稱質檢中心)承擔。質檢中心應對其檢測報告的正確性和真實性負責。
國家耐火材料質量監督檢驗測試中心設在冶金工業部洛陽耐火材料研究院。
第五條 發證(複查換證)產品:鍊鋼電爐頂用高鋁磚。
執行的行業標準為《YB/T5017一93鍊鋼電爐頂用高鋁磚》
第六條 產品檢驗的抽樣方法、測試項目、測試方法和判定準則均按標準所規定的要求進行。企業可以制定、執行嚴於行業標準的企業標準。
第二章 生產企業取得生產許可證(複查換證)的必備條件
第七條 企業必須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
第八條 產品質量必須達到現行行業標準的要求。
第九條 產品必須具有規定程序批准的正確、完整的生產工藝規程或技術文件。
第十條 企業必須具備保證產品質量的生產設備、工藝裝備和計量檢定與測試手段。
第十一條 企業必須有一支足以保證產品質量和進行正常生產的技術人員、熟練技術工人及計量、檢驗人員隊伍,並能嚴格按照圖紙、生產工藝和技術標準進行生產和檢測。
第十二條 產品生產過程必須建立有效的質量控制,企業的質量體系檢查必須達到《質量體系考核內容》所規定的各項要求。
第三章 生產許可證的申請、審批和頒(換)發程序
第十三條 企業必須在規定的申請期限內提出申請。
第十四條 企業要按統一規定的申請書(格式附後)向其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申請書應逐項正確填寫,附件和複印件必須齊全。經地(市)主管部門審核後,再經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下簡稱省,市)冶金廳(局、公司)和省、市生產許可證辦公室簽署意見後,將申請書一式3份報質檢中心。
第十五條 冶金工業部生產許可證辦公室委託質檢中心對企業的申請材料進行預審,預審不符合要求的退回企業,限期重新填報。
第十六條 質檢中心將預審材料報冶金工業部生產許可證辦公室。由冶金工業部生產許可證辦公室組織省、市冶金廳(局、公司)及有關人員組成質量體系檢查組。按頒(換)發《生產許可證考核辦法》的要求,到申請企業進行質量體系檢查,井抽取實物樣品。樣品經封樣後由企業在規定時間內寄、送到質檢中心。
第十七條 質檢中心將產品質量檢測報告和企業質量體系檢查結果的分析報告報冶金工業部生產許可證辦公室。
第十八條 檢查合格的企業,由冶金工業部頒(換)發生產許可證(換證後原生產許可證收回)並報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統一公佈。
第十九條 檢查不合格的企業,從通知之日起,給予換證企業3個月、新申報企業6個月的整頓期。整頓期滿前1個月,向冶金部生產許可證辦公室提交整改情況報告,並提出複查申請。
複查申報程序按第十四條和第十五條辦理,並重新交納申請費用。
第二十條 獲得國家質量管理獎並在其有效期內的企業,可以免予檢查其質量體系。國家級監督抽查合格,報告有效期在半年之內,實物質量可免予檢測,以抽查檢驗報告為準。
第二十一條 發證工作結束後,新建或轉產的企業,按技監局管發(1989) 367號文的規定,必須經當地行業主管部門進行產品鑑定或技術鑑定,向省,市生產許可證辦公室提出申請,經批准在批量投產前半年內不以無證產品論處。
第四章 生產許可證的管理
第二十二條 生產許可證的有效期有統一截止日期,滿期為5年。
第二十三條 當該產品的技術標準做了重大修改時,應重新對企業及產品進行檢查。
第二十四條 持有生產許可證的企業,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後,繼續生產者,應在有效期滿前6個月按本《細則》規定提出複查換證申請。
第二十五條 企業在獲得生產許可證後,必須在該產品的質量保證書和包裝標牌上標明生產許可證的標記、編號。
第二十六條 凡未獲準換證或未取得生產許可證的企業不得生產該產品。否則按原國家經委經質[1987]180號文和國家技術監督局技監管發[1989]367號文處理。
第二十七條 冶金工業部生產許可證辦公室將組織質檢中心等有關單位對已取得生產許可證的企業進行定期複查和不定期抽查。對下列情況之一者,給予批評、暫停或收回生產許可證。
一、被舉報或經檢查發現弄虛作假,製造偽劣假冒產品者;
二、降低產品技術標準者;
三、將生產許可證轉讓其它企業使用者:
四、經複查不符合本《細則》第二章規定者。
第二十八條 取得生產許可證的企業,必須在每年的10月底前將該產品的質量總結材料報冶金工業部生產許可證辦公室1份。
第二十九條 發放生產許可證工作人員必須遵守《發放生產許可證工作人員守則》。
第五章 生產許可證的收費辦法
第三十條 按照國務院《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試行條例》和國家物價管理部門計價格(1995) 99號文有關規定,申請生產許可證的企業應繳納一定費用。
第三十一條 企業在向其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時,須將審查費和公告費匯至冶金工業部辦公廳財務處並註明款項用途(生產許可證管理費)。
第三十二條 企業產品在經檢查取樣後,須將產品檢測費匯至質檢中心並註明其款項用途(生產許可證檢測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細則經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全許辦[1996]15號文批准公佈實施。
第三十四條 本細則由冶金工業部生產許可證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細則自公佈之日起實行。
冶金工業部
1997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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