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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機車車輛駕駛人員資格許可實施細則(2016)

鐵路機車車輛駕駛人員資格許可實施細則(2016)

鐵路機車車輛駕駛人員資格許可實施細則(2016)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的改革要求,現將修訂《鐵路機車車輛駕駛人員資格許可實施細則》。
該《實施細則》分總則、申請條件、考試、駕駛證管理、監督管理、附則6章47條,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頒佈單位:國家鐵路局

文       號:國鐵設備監[2016]42號

頒佈時間:2016-10-14

實施時間:2017-01-01

時 效  性:現行有序

效力級別:部門規範性文件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鐵路安全管理,規範鐵路機車車輛駕駛人員資格許可工作,依據《鐵路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39號)和《鐵路機車車輛駕駛人員資格許可辦法》(交通運輸部令2013年第14號)等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鐵路營業線上,承擔公共運輸或施工、維修、檢測、試驗等任務的鐵路機車、動車組、大型養路機械、軌道車、接觸網作業車駕駛人員(以下簡稱駕駛人員),應當通過國家鐵路局組織的考試,取得相應類別的鐵路機車車輛駕駛證(以下簡稱駕駛證,式樣見附件1)。

第三條 駕駛證分為機車系列和自輪運轉車輛系列。具體代碼及對應的準駕機車車輛類型為:

(一)機車系列:

J1類準駕動車組和內燃、電力機車;

J2類準駕動車組和內燃機車;

J3類準駕動車組和電力機車;

J4類準駕內燃、電力機車;

J5類準駕內燃機車;

J6類準駕電力機車。

(二)自輪運轉車輛系列:

L1類準駕大型養路機械和軌道車、接觸網作業車;

L2類準駕大型養路機械;

L3類準駕軌道車、接觸網作業車。

第四條 聘用鐵路機車車輛駕駛人員的企業(以下簡稱企業)應當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建立健全駕駛人員管理制度,加強對駕駛人員的管理、教育和培訓,制定年度培訓計劃,為駕駛證申請人提供必要的學習、培訓條件,提高駕駛人員的業務技能、安全意識和適應能力。

企業聘用取得駕駛證的人員,應當進行崗前培訓,合格後方可上崗。

駕駛人員應當嚴格遵照有關規定執業。

第二章 申請條件

第五條 鐵路機車車輛駕駛人員資格申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應當按照本細則規定提交完整、真實的申請材料。

第六條 初次申請駕駛證,只能申請J5、J6、L2或L3類準駕機車車輛類型中的一種。申請人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按理論考試報名截止日期計算,居民身份證記載的年齡滿18週歲,且不超過45週歲;

(二)身體健康,符合《鐵路機車司機職業健康檢查規範》(TB/T3091)規定的職業健康標準,具有良好的漢字讀寫能力並能夠熟練運用普通話交流;

(三)機車系列申請人具有國家承認的中專及以上學歷,自輪運轉車輛系列申請人具有國家承認的高中、技校及以上學歷;

(四)機車系列申請人具有連續機務乘務學習1年以上或者機務乘務學習行程6萬公里以上的經歷;自輪運轉車輛系列申請人具有連續自輪運轉車輛乘務學習6個月以上的經歷。

第七條 初次申請駕駛證,申請人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完整填報的鐵路機車車輛駕駛人員資格考試申請表(格式見附件2);

(二)本人居民身份證(雙面掃描至同一頁);

(三)具有國家、省市資質的健康體檢機構,縣級或者部隊團級以上醫療機構按照《鐵路機車司機職業健康檢查規範》(TB/T3091)出具的近1年內的體檢合格報告;

(四)本人學歷證明。

第八條 增加本系列準駕機車車輛類型或增加準駕系列稱為增駕。申請增駕時,申請人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申請J1、J2或J3類駕駛證時,居民身份證記載的年齡不超過45週歲,已擔任機車司機職務2年以上且安全乘務10萬公里以上;

(二)申請L1類駕駛證時,L2類駕駛證持有人(以下簡稱持證人)已擔任大型養路機械司機職務2年以上且安全乘務1萬公里以上;L3類持證人已擔任軌道車或接觸網作業車司機職務2年以上且安全乘務3萬公里以上。

第九條 申請增駕時,申請人應當提交第七條第(一)、(二)、(三)項規定材料和已持有的駕駛證。

第十條 申請增駕時,只能申請某一系列的一種機車車輛類型。跨系列申請增駕時,按初次申請條件辦理。

第三章 考試

第十一條 國家鐵路局鐵路機車車輛駕駛人員資格考試中心(以下簡稱考試中心)具體承辦駕駛人員資格考試的下列工作:

(一)制定考試管理辦法,以及考試相關工作制度,並組織實施;

(二)組織編寫考試大綱,建立健全考試題庫,確定考試題型,制定考試評分標準,研究改進考試方法;

(三)審核確定考試站、考點、考試報名點,並組織考試報名;

(四)審核申請人資格,並組織考試;

(五)公佈考試結果,接受考試諮詢;

(六)製作發放駕駛證。

第十二條 駕駛人員資格考試原則上每半年組織一次。考試包括理論考試和實際操作考試(以下簡稱實作考試),申請J1、J2或J3類駕駛資格的,考試時應增加動車組駕駛適應性測試有關內容。理論考試內容包括行車安全規章和專業知識兩個科目。實作考試內容包括檢查與試驗、駕駛兩個科目。經理論考試合格後,方准予參加實作考試。理論考試或實作考試如有一個科目不合格,即為考試不合格。

第十三條 考試報名點應當對申請人理論考試資格進行初審,考試站複核後彙總報考試中心。考試中心審核合格後,由考試站向申請人發放理論考試准考證。

第十四條 申請人領取理論考試准考證時,應當出示前述所有材料的原件。考試報名點應當留存居民身份證、學歷證明和駕駛證(申請增駕時)的複印件,以及鐵路機車車輛駕駛人員資格考試申請表和體檢合格報告的原件,並將複印件和原件的電子掃描件傳至考試中心保存,紙質材料轉交所在企業存檔。考試報名點應當現場採集申請人照片,及時傳入鐵路機車車輛駕駛人員信息安全管理系統(RCDIS,以下簡稱信息管理系統)。

照片要求:半身脱帽正面照,白底彩色,着深色上衣,幅面規格為20x25mm,大小約100K,分辨率不低於300dpi,採用JPEG格式。

第十五條 考試中心應當按照本細則和有關規定對考試具體承辦單位和有關工作人員進行確認、培訓和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 理論考試由國家鐵路局組織考試中心統一編寫考試大綱,統一命題,統一評分標準。實作考試由國家鐵路局組織考試中心統一編寫考試大綱,統一考試基本項目,統一編制評分標準,並下發考試具體承辦單位執行。

第十七條 理論考試日期應當在考試前不少於30個工作日公佈,特殊情況需要調整理論考試日期的,應當報國家鐵路局設備監督管理司同意。實作考試日期應當由考試具體承辦單位在考試前不少於15個工作日通知申請人或所在企業。

第十八條 申請人憑理論考試准考證參加理論考試。考試中心在考試結束後30個工作日內公佈考試成績並向考試合格者發放理論考試合格證明。

第十九條 申請人憑理論考試合格證明在相應申請考試機型進行不少於3個月的實際操作訓練後,方可向考試報名點提交鐵路機車車輛駕駛人員資格考試申請表,申請參加實作考試。

第二十條 考試報名點應當對申請人實作考試資格進行初審,考試站複核後彙總報考試中心。考試中心審核合格後,由考試站向申請人發放實作考試准考證。申請人憑實作考試准考證參加實作考試。

實作考試由考試中心統一組織,授權考試站或考點具體實施。實作考試具體承辦單位應當在每次實作考試結束後10個工作日內向考試中心上報當次實作考試成績。

第二十一條 理論考試成績2年內有效,起始日期以理論考試合格證明的簽發日期為準。未在有效期內完成實作考試的,本次理論考試成績作廢。在理論考試合格證明有效期內,申請人最多可參加3次實作考試。

第二十二條 理論考試試卷和實作考試試題按機密件管理。理論考試試卷和實作考試評分記錄表、成績單由考試中心保存,並將電子掃描件錄入信息管理系統。

第二十三條 考試中心接收到實作考試具體承辦單位上報的申請人實作考試成績及相關資料後,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所有考試科目成績的彙總審核,並在指定網站公佈成績供申請人查詢。

公佈成績後5個工作日內沒有異議的,由考試中心統一向國家鐵路局設備監督管理司報送駕駛證辦理材料。國家鐵路局應當在收到考試中心報送的材料後5個工作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並在行政許可決定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完成網上公告。考試中心應當依據行政許可決定向符合條件的申請人發放相應類別的駕駛證。

第二十四條 考試中心應當對每次考試情況進行總結分析,考試結束後30個工作日內上報國家鐵路局設備監督管理司。

第四章 駕駛證管理

第二十五條 國家鐵路局設備監督管理司負責駕駛證的監製和日常管理。

第二十六條 駕駛證應當記載和簽註以下內容:

(一)記載內容:姓名、性別、出生日期、所在單位、公民身份號碼和本人照片。

(二)簽註內容:準駕機車車輛類型代碼、初次領駕駛證日期、有效起止日期和核發機關印章。

第二十七條 推廣應用信息管理系統,完整、準確記錄和存儲駕駛人員資格考試申請、考試記錄、駕駛證管理、監督檢查等全過程及經辦人員信息等,逐步實現駕駛證有效期的信息化管理和到期預警功能。

第二十八條 駕駛證僅限本人持有和使用。駕駛人員執業時,應當攜帶駕駛證。

第二十九條 駕駛證有效期為6年。駕駛證有效截止日期不得超過持證人法定退休日期。

第三十條 駕駛證有效期滿、需要延續的,應當在駕駛證有效期屆滿60日前向考試中心提出換證申請。駕駛證損毀或駕駛證丟失的,應當及時向考試中心提出補證申請。

第三十一條 駕駛證有效期滿需換證時,持證人應當向考試中心提交下列材料:

(一)駕駛證換(補)證申請表(格式見附件4);

(二)本人居民身份證(雙面掃描至同一頁);

(三)已持有的駕駛證(電子掃描件);

(四)具有國家、省市資質的健康體檢機構,縣級或者部隊團級以上醫療機構按照《鐵路機車司機職業健康檢查規範》(TB/T3091)出具的近1年內的體檢合格報告;

(五)符合第十四條要求拍攝的本人近期照片。

申請補發駕駛證的,應當提交前款第(一)、(二)、(五)項規定的材料。

第三十二條 駕駛證記載內容發生變化或持證人自願降低準駕機型的,應當比照第三十一條的規定辦理換證。

第三十三條 補發的駕駛證正面右上角作“補”字標記。補發的駕駛證有效截止日期與原證一致。

第三十四條 考試中心收到駕駛證換證或補證申請材料後,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換證或補證申請(格式見附件5、附件6、附件7)彙總審核,並上報國家鐵路局設備監督管理司。國家鐵路局應當在收到考試中心報送的材料後5個工作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並在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完成網上公告。考試中心應當依據行政許可決定向符合條件的申請人發放相應類別的駕駛證。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五條 鐵路監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駕駛人員執業行為和企業管理駕駛人員情況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對高速列車駕駛人員和企業應當加大監督檢查力度。

第三十六條 駕駛人員和企業應當配合監管部門的監督檢查,提供相關材料。監督檢查的重點內容包括:

(一)駕駛人員取得駕駛證應當具備條件的保持情況;

(二)企業建立健全駕駛人員管理制度情況;

(三)企業對駕駛人員的培訓和管理,以及對聘用的駕駛人員的崗前培訓情況。

國家鐵路局或地區鐵路監督管理局對監督檢查不合格的駕駛人員和企業作出整改決定並通知企業。企業應當按要求進行整改,並在60個工作日內向國家鐵路局提出複查申請。

第三十七條 執法人員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出示有效的執法證件。對駕駛人員執業行為的監督檢查,不得干擾駕駛人員的正常工作,不得非法扣留駕駛證。

第三十八條 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提供虛假材料的,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

第三十九條 申請人在考試過程中有賄賂、舞弊行為的,取消考試資格,已經通過的考試科目成績無效,且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撤銷駕駛證:

(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致使不符合條件的人員取得駕駛證的;

(二)以欺騙、賄賂、倒賣、租借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駕駛證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因本條第(二)項原因撤銷駕駛證的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駕駛證。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註銷駕駛證:

(一)駕駛證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

(二)持證人不能繼續駕駛鐵路機車車輛的,包括持證人死亡、喪失行為能力、退休、限制行為能力影響駕駛的、吸食或注射毒品、長期服用依賴性精神藥品等;

(三)持證人提出註銷申請的;

(四)駕駛證依法被撤銷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二條 企業發現本單位駕駛人員有符合撤銷、註銷駕駛證情形的,應當及時書面報告考試中心,考試中心彙總後報國家鐵路局設備監督管理司審核,由國家鐵路局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第四十三條 企業應當於每年1月底前將上一年度所聘用駕駛人員的情況彙總書面報告考試中心,考試中心彙總後報國家鐵路局設備監督管理司(格式見附件8、附件9)。

第四十四條 行政許可工作人員應當嚴格依法履行行政許可受理、審查和監督檢查等職責。不依法履行職責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細則中電子存檔材料保存期限為長期;其他紙質材料的保存期限為6年。

第四十六條 本細則中要求申請人提交的各類材料,未明確要求為原件或複印件的,所提交材料應當為電子掃描件。

第四十七條 本細則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鐵路機車車輛駕駛人員資格許可實施細則》(國鐵設備監〔2014〕18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