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法律法規 > 民商法類

食品藥品監管總局關於發佈中成藥規格表述技術指導原則的通告

食品藥品監管總局關於發佈中成藥規格表述技術指導原則的通告

食品藥品監管總局關於發佈中成藥規格表述技術指導原則的通告

為加強註冊管理,規範中成藥規格表述,食品藥品監管總局組織制定了《中成藥規格表述技術指導原則》,現予發佈。
  上述技術指導原則發佈前已經受理的及發佈後新受理的中藥新藥、屬於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審批的上市後變更補充申請,均應根據此技術指導原則的要求規範表述中成藥規格。對已上市中成藥規格的規範,將通過國家標準的制修訂工作及上市後變更補充申請等逐步進行。特此通告。

頒佈單位: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已撤銷)

文       號:食品藥品監管總局通告2017年第219號

頒佈時間:2017-12-18

實施時間:2017-12-18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工作文件

一、概述

藥品規格通常以單位制劑(每粒、片、克、毫升、丸)中所含藥物成份的量表示。但是,中成藥大多為複方製劑,所含成份複雜,難以直接在規格項下直接標示所含成份的量。目前,中成藥的規格大多僅以單位制劑的重量或體積等表述,給臨牀準確用藥帶來不便。為規範中成藥規格的表述內容及表述方式,制定本技術指導原則。

規格是藥品説明書內容的重要組成部分,其表述應儘可能提供準確的藥物成份量的信息,以便於藥品的銷售、貯運、分發、使用。中成藥的藥品規格雖無法直接標明所含藥物成份的量,但可以標示出製成單位制劑所需處方藥味的劑量。鑑於以上認識,中成藥的藥品規格標示內容中一般應包含單位制劑中所相當的處方藥味(包括飲片、提取物、有效成份等)的理論量(或標示量)。

中成藥的藥品規格建議參照本指導原則進行規範表述。由於中成藥的情況比較複雜,實際工作中難以按本指導原則規範的,可以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採用其他合理的方式標示單位制劑中所含藥物量的信息。

二、中成藥規格表述的一般原則

(一)與處方藥味相對應的原則

處方藥味為飲片的製劑,其藥品規格標示內容一般應包含單位制劑相當於飲片的重量。如處方藥味為飲片的片劑,其藥品規格可標示為“每片重**g(相當於飲片**g)”;液體制劑,其藥品規格可標示為“每1ml相當於飲片**g”。

處方藥味為有效成份等的製劑,其藥品規格可直接以單位制劑中所含有效成份等的標示量標示。如處方為有效成份的燈盞花素滴丸,其規格可標示為“每丸含燈盞花素4mg”。

處方藥味為浸膏、流浸膏、植物油脂等提取物的,其藥品規格可以單位制劑中所含相應藥味的理論量標示。如某顆粒劑處方含**浸膏及飲片,其規格可標示為:每1g相當於飲片**g,含**浸膏**mg。

處方藥味包含多種類型的製劑,在規格中一般需一一表述。難以在規格項下一一表述的,可按處方藥味的類型合併後表述。如某藥的處方藥味有多個飲片及多種提取物,可分別計算單位制劑中相當的飲片總量及所含提取物的總量,規格標示為:“每片相當於飲片**g,含提取物**mg”。

處方含化學藥、有效成份的應一一註明標示量。

表1 不同投料藥味類型的規格表述舉例

品名

處方藥味類型

規格表述

板藍根顆粒

飲片

每袋相當於飲片7g

燈盞花素注射液

有效成份

每支含燈盞花素4mg

絞股藍總苷滴丸

提取物

每**丸重**g(每1g含絞股藍總苷6mg)

複方黃連素片

飲片、化學藥

每片重**g(相當於飲片0.318g,含鹽酸小檗鹼30mg)

咳特靈片

幹浸膏、化學藥

每片重**g(含小葉榕幹浸膏180mg、馬來酸氯苯那敏0.7mg)

如同品種單位制劑相當的飲片量等相同,一般視為相同藥品規格。同品種單位體積或重量製劑中的藥物量相同(注射劑、定量型氣霧劑及噴霧劑等除外)的,一般視為相同的藥品規格;同品種濃度不同的,一般視為不同的藥品規格。

藥品規格一般不表述與輔料相關的內容。如同品種單位制劑相當的飲片量等相同,因輔料不同而形成的無糖顆粒與乳糖型顆粒,糖衣片與薄膜衣片等均視為相同的藥品規格。由於中藥丸劑的特殊性,蜜丸、水蜜丸仍視為不同的藥品規格。

(二)與用法用量、裝量規格相協調的原則

藥品的裝量規格主要用於標示最小包裝容器內所裝藥物製劑的量,如每板裝12片、每瓶裝100ml、每袋裝10g,等等。藥品規格應與説明書的【用法用量】、【包裝】的裝量規格等協調。

規格表述應便於準確用藥。除兒童用藥外,一般不應出現一次服用1/3袋(瓶)或1/4袋(瓶)等情形。

規格等的表述應與用法用量相符。例如,當丸劑的【用法用量】為“口服。一次**g……”時,【規格】可表述為“每**丸重**g(相當於飲片**g)”,同時【包裝】的裝量規格表述為“每瓶裝**g”;當其【用法用量】為“口服。一次1袋……”時,【規格】可表述為“每袋相當於飲片**g”,同時【包裝】的裝量規格表述為“每袋裝**g”;當【用法用量】為“口服。一次**丸……”時,【規格】可表述為“每**丸重**g(相當於飲片**g)”,同時【包裝】的裝量規格表述為“每瓶(袋)裝**丸”。

(三)用語規範的原則

中藥規格中的克、毫升等劑量單位分別用英文g、ml等表示,如每粒相當於飲片**g,每1ml相當於飲片**g等。其他丸、袋、粒等劑量單位均用中文表示。OTC中藥規格中的克、毫升等也均用中文表示。

處方藥味為飲片的製劑,用“相當於”表述;處方藥味為有效成份、提取物的製劑,用“含”表述;處方藥味為飲片、有效成份、提取物等多種形式投料的藥物,在規格表述中採用“相當於飲片**g,含……”表述。

如藥品規格不是整數,一般保留不多於兩位的小數。

三、不同劑型中成藥規格的表述舉例

中藥複方製劑的藥品規格原則上建議按照固體、半固體、液體等的特點分類表述。顆粒劑、片劑、膠囊等固體制劑,其規格可表述為每1g、每片或每粒相當於飲片**g。片劑、膠囊劑建議同時明確片重或膠囊內容物量,如每片重**g(相當於飲片**g)。合劑(口服液)、洗液等液體制劑(注射劑、定量氣霧劑及噴霧劑等除外),其規格可按濃度標示為每1ml相當於飲片**g。軟膏等半固體制劑,其規格標示為每1g相當於飲片**g。

注射劑等的藥品規格以包裝容器內的裝量及其所相當的藥味理論量標示。如某注射劑有每支2ml及10ml兩種規格(每ml相當於飲片量1g),其藥品規格可標示為:(1)每支2ml:相當於飲片2g;(2)每支10ml:相當於飲片10g。雖然二者藥物濃度相同,但仍視為不同藥品規格。

中藥丸劑的規格可根據丸劑的不同情形分別表述。大蜜丸以每丸相當**g飲片表述,同時標明丸重。滴丸以每g滴丸相當**g飲片表述,同時標明丸重。小蜜丸、水丸、濃縮丸等根據用法用量的情況確定,按丸劑重量服用的,規格以每**g丸劑相當於**g飲片表述,同時標明丸重;按丸數服用的,以每**丸相當於**g飲片表述,同時標明丸重。括號內的丸重為對丸劑大小的補充規定。丸劑大小的信息一定程度上可以反映出丸劑所含飲片的量,可作為檢驗的依據,併為臨牀用藥分劑量提供依據。如同品種丸劑的規格表述為“每10丸重0.25g(每1g相當於飲片0.5g)”“每20丸重0.25g(每1g相當於飲片0.5g)”,二者應視為相同的藥品規格。

定量氣霧劑及噴霧劑等,在規定包裝容器內的裝量及其所相當的藥味理論量的同時,還應規定每撳所相當的藥味理論量。如某定量氣霧劑的規格為:10ml:相當於飲片6g(0.1g飲片×60撳)。其中,“10ml”為氣霧劑的裝量,“相當於飲片6g”為10ml氣霧劑所相當的飲片量;“0.1g飲片”為每撳氣霧劑所相當的飲片量,“60撳”為10ml氣霧劑的可撳次數。

不同劑型藥品規格的表述參見表2。

表2 不同劑型中成藥的藥品規格表述舉例#

序號

劑型

藥品規格

裝量規格

一次用量

1

丸劑(大蜜丸)

每丸重**g(相當於飲片**g)

每盒裝**丸

一次**丸

丸劑(小蜜丸、水蜜丸、水丸、濃縮丸)

每**丸重**g

(每1g相當於飲片**g);

每**丸重**g

(相當於飲片**g)

每瓶裝**g;

每盒裝**丸

一次**g;

一次**丸

丸劑(滴丸)

每**丸重**g

(每1g相當於飲片**g)

每瓶裝**g;

每瓶裝**丸

一次**g;

一次**丸

2

顆粒劑

每1g相當於飲片**g

每袋裝**g

一次**袋

3

片劑

每片重**g(相當於飲片**g);

糖衣片:每片心重**g(相當於飲片**g)

每瓶裝**片

一次**片

4

膠囊劑

每粒裝**g(相當於飲片**g)

每瓶裝**粒

一次**粒

5

合劑(口服液)

每1ml相當於飲片**g;

每支相當於飲片**g

每瓶裝**ml;

每支裝**ml

一次**ml;

一次**支

6

糖漿劑

每1ml相當於飲片**g

每瓶裝**ml

(有刻度)

一次**ml

7

散劑

每1g相當於飲片**g

每袋裝**g

一次**g

8

注射液

每支**ml:相當於飲片**g

每支裝**ml

一次**ml

9

注射用無菌粉末

每瓶**g:相當於飲片**g

每瓶裝**g

一次**瓶

10

煎膏劑

每1g相當於飲片**g

每瓶裝**g

一次**g

11

酒劑、酊劑

每1ml相當於飲片**g

每瓶裝**ml

一次**ml

12

貼膏劑、膏藥、貼敷劑

每貼相當於飲片**g

(標明尺寸)

每盒裝**貼

一次1貼

13

軟膏劑、乳膏劑

每1g相當於飲片**g

每支裝**g

一次**g

14

凝膠劑

每1g相當於飲片**g

每支裝**g

一次**g

15

栓劑

每粒相當於飲片**g

每盒裝**粒

一次**粒

16

流浸膏與浸膏劑

每1g相當於飲片**g

每瓶裝**g

一次**g

17

氣霧劑、噴霧劑

定量:**ml:相當於飲片**g(**mg 飲片×**撳或噴);

非定量:每1ml相當於飲片**g

每瓶裝**ml

定量:一次**ml;

非定量:一次** 撳或噴

18

滴眼劑

每1ml相當於飲片**g

每瓶裝**ml

一次**ml

19

錠劑

每錠相當於飲片**g

每盒裝**錠

一次**錠

20

灸熨劑

每1g相當於飲片**g

每盒裝**袋

一次**袋

21

塗膜劑

每1ml相當於飲片**g

每瓶裝**ml

一次**ml

22

膜劑

每片相當於飲片**g

(標明尺寸)

每盒裝**片

一次**片

23

茶劑

每1g相當於飲片**g

每袋裝**g

一次**袋

24

其他半固體及固體制劑(糊劑、

膠劑等)

每1g相當於飲片**g

每支(袋、盒)裝**g

一次**g

25

其他液體制劑(露劑、搽劑、灌腸劑、洗劑、灌注液等)

每1ml相當於飲片**g

每瓶裝**ml

一次**ml

#:表中藥品規格的表述以處方藥味均為飲片為例。

附件2

《中成藥規格表述技術指導原則》起草説明

一、起草目的及起草過程

藥品規格是藥品標準及説明書的重要內容。規格的重要性,決定了規格表述應儘可能提供準確、清晰的藥物成份及劑量信息,告知相關機構、醫師及公眾,以便對藥品進行合理銷售、貯運、分發、使用及監督檢驗。

中成藥大部分為複方製劑,成份多且複雜,活性成份不明確,因而規格有其特殊性,目前上市品種中絕大部分中藥製劑規格不能標示其活性成份,雖通過標準整頓、國家統一藥品批准文號及説明書修訂等工作,中成藥規格標示的規範性有了顯著的提高,大部分中成藥標準標註了規格,但也有相當部分標註不規範,甚至部分文號未標註規格,已引起多方重視。

中藥規格標示的不規範,給藥品監管、研發、使用、價格、招標等造成一些誤用或誤解。在藥品審評中,中藥規格的變更申請一直是中藥藥學補充申請的主要申請事項,因規格不合理而不批准或要求補充資料的情況較為普遍。目前,中藥變更規格審評的主要依據是:《藥品註冊管理辦法》附件4註冊事項5“變更藥品規格”;《已上市中藥變更研究技術指導原則(一)》;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相關通知及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藥品審評中心(以下簡稱總局藥審中心)會議紀要等。但是,業界對中藥規格的認識並不統一,《中國藥典》(2015年版)、已上市藥品標準等收載的中成藥規格的表述及《已上市中藥變更研究技術指導原則(一)》也不完全相同。目前沒有關於中藥規格問題的專門技術要求或管理規定,給中藥規格的合理性評價帶來困難。

針對當前中藥上市藥品規格標示存在的問題,2015年8月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藥品化粧品註冊管理司(以下簡稱總局藥化註冊司)委託上海中醫藥大學成立課題組,對中成藥規格問題進行研究。本課題在立題之後,通過文獻查閲,建立了中藥品種規格數據庫,以此為基礎,對中藥規格的現狀進行了系統的梳理,並就梳理出的問題進行了分專題討論和企業調研。2016年6月由總局藥審中心組織,課題組和來自全國藥品監管、檢驗、臨牀、研發和藥品審評的專家在北京召開了《中藥規格問題專題會》,會上課題組彙報了前期調研的情況,與會專家就規格的涵義、表達方式等進行深入的討論,形成了專家共識。為了瞭解民族藥的特殊性,課題組於2016年8月到新疆對維藥生產企業進行了調研,並在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組織下召開了專題討論會,對維藥規格的特殊問題進行了討論。2016年12月總局藥品化粧品註冊管理司在上海召開了課題結題會,並組織專家對指導原則初稿涉及的重要問題再次進行了討論,在此基礎上,課題組起草了《中成藥規格表述指導原則(建議稿)》。之後,總局藥品化粧品註冊管理司徵求了國家藥典委員會、總局藥審中心的意見,對指南建議稿進行了修改,形成《中成藥規格表述技術指導原則(徵求意見稿)》,並於2017年10月11日-31日在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政府網站公開徵求意見。2017年12月6日,總局藥品化粧品註冊管理司會同國家藥典委員會、總局藥審中心召開定稿會,對徵集到的意見進行了深入研究,並對技術指導原則徵求意見稿進行了修改、完善。

二、重要問題的説明

(一)中藥規格的現狀及問題

根據課題組的數據庫(含60194箇中藥製劑文號)中各文號規格的描述和統計,目前已上市品種中,存在31種規格表述方式。其中單劑量藥品的重量或裝量的表達方式佔70%以上,無規格者佔15%。近90%的中藥文號在説明書【規格】項下並沒有標示單劑量藥品的含藥量,而是以重量、裝量等來標示規格,不符合藥品規格應該具備的內容。

此外,中成藥規格目前還存在以下問題:

1.規格表述的用語不規範、不統一

在規格表述的用語存在較多的不一致,包括:單位的表述存在中文和英文兩種方式:從文號數量分佈上看,是以英文表述佔多數。規格中量詞使用存在不同表述:如“每粒***”“***/粒”,以“每粒***”佔多數。規格中副詞使用包括“***相當於***”和“***相當***”兩種,其中“***相當於***”佔多數。規格中含生藥量的表述存在有以下幾種:“***原藥材***”“***原生藥***” “***飲片***”。規格中使用的動詞包括:“重”與“裝”。“重”多見於片劑、丸劑、膏藥劑等,表述為“每片(丸)重***”“每張淨重***”;“裝”多見於合劑、膠囊劑、顆粒劑等,表述為“每瓶裝***” “每袋裝***” “每粒裝***”。

2.規格與用法用量關聯性不強

部分藥品標準中標示的規格與用法用量關聯不夠,如某文號規格標示為每瓶裝60g,而用量為每次20粒,醫生或患者並不知道每20粒重多少,含飲片多少;若規格標示改為每粒相當於飲片0.15g,醫生或患者就會一目瞭然。《中國藥典》2015年版一部收載的華山參片為華山參浸膏片,飲片投料。其規格為:0.12mg。含量限度為:“本品含生物鹼以莨菪鹼(C17H23NO3)計應為標示量的80.0%-120.0%”。用法用量為:“口服。常用量,一次1-2片,一日3次;極量,一次4片,一日3次”。醫生或患者並不知道每片含浸膏0.12mg還是含莨菪鹼0.12mg,而且本品含生物鹼以莨菪鹼計算,不是單一成份,不能按單一成份製劑標示其規格,又與用法用量不關聯。

3.相同品種規格標示不統一

以單位制劑的重量或裝量標示規格是目前主要的做法。《已上市中藥變更研究技術指導原則(一)》中的“三、變更藥品規格或包裝規格”項下指出:“規格是指單位制劑中或單一包裝容器中藥物的重量、體積或濃度等。一般地,對片劑、膠囊劑、栓劑、丸劑等的規格分別以每片、每粒、每丸的重量表示;而對顆粒劑、軟膏劑、糖漿劑等的規格以單一包裝容器中藥物重量或體積表示。”

以重量或裝量來標示規格,不僅與藥用物質含量、提取純化工藝等相關,也與輔料用量密切相關,很難較準確地反映單位制劑中藥用物質的量,並且容易因為工藝、輔料等不同而出現很多變化。

4.單味中藥製劑規格標示問題

單味中藥製劑規格僅標示單一成份,不能全面反映該製劑的情況,易產生誤解。如益母草片為益母草製成的浸膏片,規格標示每片含鹽酸水蘇鹼15mg,並未標示相當於益母草飲片的量。又如金蓮花片,規格僅標示為每片含總黃酮不得小於42mg。

5.複方製劑規格標示存在的問題

部分文號藥品標準中處方為複方,但規格僅僅標示單味藥成份的含量,這種規格標示是不全面的,易產生誤導作用。如複方黃連素片(糖衣片)由鹽酸小檗鹼30g、木香116g、吳茱萸40g、白芍162g組成,規格標示每片含鹽酸小檗鹼30mg,沒有標示覆方中其他飲片的劑量,缺少核心要素。

(二)關於藥品規格的內涵及表達方式

關於藥品規格的內涵及表達方式

FDA關於藥品規格是指單劑量藥品中藥物活性成份的量(The strength of a drug product tells how much ofthe active ingredient is present in eachdosage)。例如,第一個被FDA批准的植物藥Veregen?軟膏,其規格為“15%”,即每g軟膏中含有有效組分sinecatechins150mg(混合物)。另一個被美國FDA批准的植物藥的緩釋片FULYZAQ,其規格為“125mg”,即每片含有有效組分(混合物)Crofelemer125mg。

2.我國相關規定中關於藥品規格的內容

在《辭海》中,規格的含義為:各生產單位對它所生產的成品或所使用的原材料等規定的標準,如重量、密度、色澤、含雜量、化學成份、機械性能、內外形尺寸等。該定義與美國藥典對規格定義相比,內涵要豐富得多,不僅包含含藥量,也包含重量、尺寸等指標。

《藥品註冊管理辦法》(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令第28號)附件4“藥品補充申請註冊事項及申報資料要求”中的“註冊事項5.變更藥品規格”的要求為:“所申請的規格應當與同品種上市規格一致。如果不一致,應當符合科學、合理、必要的原則。所申請的規格應當根據藥品用法用量合理確定,一般不得小於單次最小用量,或者大於單次最大用量。”這一文件中並沒有對中藥的規格作出特殊説明。

《已上市中藥變更研究技術指導原則(一)》對於規格的相關説明主要是基於對已上市藥品進行規格變更提出的要求,沒有對規格標示方法進行系統的規定。

針對變更規格補充申請存在的問題,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審評中心先後印發了《關於加強藥品規格和包裝規格管理的通知》(食藥監注函〔2004〕91號)、《關於印發中藥、天然藥物注射劑基本技術要求的通知》(國食藥監注〔2007〕743號)以及有關規格的會議紀要及電子刊物,歸納起來主要內容有:申請增加的藥品規格不得改變原用法用量或者適用人羣;申請增加的藥品規格與同品種上市規格不一致的,必須符合科學性、合理性、必要性原則,必須經過充分的論證,以免給臨牀合理用藥造成混亂;藥品包裝規格應當經濟、方便。有使用療程的藥品,其包裝規格一般應當根據該藥品使用療程確定;除非新增規格為臨牀必需(應同時提供能充分説明此規格安全有效的有關藥理毒理及臨牀的研究依據),且能方便醫生、護士、病人用藥及藥劑科對藥品的管理,否則不鼓勵增加規格。總體來説,我國現在尚沒有專門針對規格進行系統規定的法規性文件。

(三)藥品規格與裝量規格的區別

藥品規格通常以單位制劑(每粒、片、克、毫升、丸)中所含藥物成份的量表示。但是,中成藥大多為複方製劑,所含成份複雜,中成藥的藥品規格標示內容中一般應包含單位制劑中所相當的處方藥味(包括飲片、提取物、有效成份等)的理論量(或標示量)。

藥品的裝量規格主要用於標示最小包裝容器內所裝藥物製劑的量。如在泡茶劑中,“每袋裝2.2g”“每袋裝4.4g”應為其裝量規格。單位制劑含藥量相同的同品種應視為相同規格的藥品。如“每10丸重2g,相當於藥粉5g”與“每20丸重2g,相當於藥粉5g”,視為二者裝量規格不同,但藥品規格相同。同一個品種,同一藥品規格,裝量規格不一定相同。

(四)藥品的規格與用法用量、裝量規格的協調

藥品規格應與説明書的【用法用量】、【包裝】的裝量規格等協調,便於指導患者用藥。例如,當顆粒劑的【用法用量】為“口服。一次**g……”時,【規格】可表述為“每1g相當於飲片**g”,同時【包裝】的裝量規格表述為“每袋裝**g”。藥品規格應滿足分劑量準確的要求。一般不應出現一次服用1/3袋(瓶)或1/4袋(瓶)等情形。對於處方涉及毒性藥材或藥物活性較強對服用劑量的準確性要求較高的藥品,藥品規格應符合安全用藥的要求。

(五)中藥規格表述與處方藥味的對應

由於中藥投料類別的多樣性,規格的表達方式略有區別。以有效成份、提取物投料的製劑,其藥品規格可直接分別以單位制劑中所含有效成份、提取物的量表述。如果含有兩種或兩種以上類型的投料藥物,在規格表述中均應體現。如複方黃連素片由鹽酸小檗鹼30g、木香116g、吳茱萸40g、白芍162g組成,包含飲片和有效成份兩種類型,其規格表述建議為“每片相當於飲片0.318g,含鹽酸小檗鹼30mg”。如果藥物包含中藥和西藥,其規格應同時體現中藥和西藥。如消渴丸由葛根、地黃、黃芪、天花粉、玉米鬚、五味子、山藥、格列本脲組成,其規格表述建議修改為“每丸相當於飲片**g,含格列本脲0.25mg”。

(六)中藥規格表述的規範用語

克、毫升等劑量單位分別用英文g、ml等表示,如每粒相當於飲片**g,每1ml相當於飲片**mg等,不採用“相當於飲片**g/粒、每毫升相當於飲片**毫克”等表達方式。其他丸、袋、粒等劑量單位均用中文表示。OTC中藥規格中的克、毫升等也均用中文表示。以飲片投料的藥物,統一採用“相當於”的用語,如“每粒相當於飲片**g”,不採用“每粒相當飲片**g”的用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