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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信息查詢管理辦法

涉税信息查詢管理辦法

涉税信息查詢管理辦法

涉税信息查詢,是指税務機關依法對外提供的信息查詢服務。可以查詢的信息包括由税務機關專屬掌握可對外提供查詢的信息,以及有助於納税人履行納税義務的税收信息。
為規範涉税信息查詢管理,推進税務部門信息公開,促進税法遵從,便利和服務納税人,國家税務總局特制定了《涉税信息查詢管理辦法》。

頒佈單位:國家税務總局

文       號:國家税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1號

頒佈時間:2016-06-30

實施時間:2016-06-30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章

第一條 為規範涉税信息查詢管理,推進税務部門信息公開,促進税法遵從,便利和服務納税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涉税信息查詢,是指税務機關依法對外提供的信息查詢服務。可以查詢的信息包括由税務機關專屬掌握可對外提供查詢的信息,以及有助於納税人履行納税義務的税收信息。

涉税諮詢、依申請公開信息不屬於本辦法所稱涉税信息查詢。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社會公眾對公開涉税信息的查詢,納税人對自身涉税信息的查詢。

税務部門之外具有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的有關部門依法對特定涉税信息的查詢,以及抵押權人、質權人對欠税信息的查詢,由各級税務機關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及國家税務總局相關規定組織實施。

第四條 省税務機關應當推進實現涉税信息統一歸集,充實查詢內容,加強查詢平台建設,提供多元化查詢渠道,探索主動推送信息等創新服務方式。

第五條 各級税務機關應當採取有效措施,切實保障涉税信息查詢安全可控。

第六條 社會公眾可以通過報刊、網站、信息公告欄等公開渠道查詢税收政策、重大税收違法案件信息、非正常户認定信息等依法公開的涉税信息。

税務機關應當對公開涉税信息的查詢途徑及時公告,方便社會公眾查詢。

第七條納税人可以通過網站、客户端軟件、自助辦税終端等渠道,經過有效身份認證和識別,自行查詢税費繳納情況、納税信用評價結果、涉税事項辦理進度等自身涉税信息。

第八條 納税人按照本辦法第七條無法自行獲取所需自身涉税信息,可以向税務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税務機關應當在本單位職責權限內予以受理。

書面申請查詢,應當提交以下資料:

(一)涉税信息查詢申請表(式樣見附件1);

(二)納税人本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及複印件。

第九條 納税人本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授權其他人員代為書面申請查詢,應當提交以下資料:

(一)涉税信息查詢申請表;

(二)納税人本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有效身份證件複印件;

(三)經辦人員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及複印件;

(四)由納税人本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簽章的授權委託書。

第十條 納税人書面申請查詢,要求税務機關出具書面查詢結果的,税務機關應當出具《涉税信息查詢結果告知書》(式樣見附件2)。

涉税信息查詢結果不作為涉税證明使用。

第十一條 納税人對查詢結果有異議,可以向税務機關申請核實,並提交以下資料:

(一)涉税信息查詢結果核實申請表(式樣見附件3);

(二)原涉税信息查詢結果;

(三)相關證明材料。

第十二條 税務機關應當對納税人提供的異議信息進行核實,並將核實結果告知納税人。

税務機關確認涉税信息存在錯誤,應當及時進行信息更正。

第十三條 對於未按規定提供涉税信息或泄露納税人信息的税務人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十四條 省税務機關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意見。

第十五條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印發〈納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税發〔2008〕93號)與本辦法有關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本辦法。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標籤:涉税 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