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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投資項目核准和備案管理辦法

企業投資項目核准和備案管理辦法

企業投資項目核准和備案管理辦法

《企業投資項目核准和備案管理條例》是為規範政府對企業投資項目的核準和備案行為,加快轉變政府的投資管理職能,落實企業投資自主權制定。由國務院於2016年12月14日發佈,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頒佈單位:暫無信息

文       號:暫無信息

頒佈時間:暫無信息

實施時間:暫無信息

時 效  性:暫無信息

效力級別:暫無信息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落實企業投資自主權,規範政府對企業投資項目的核準和備案行為,實現便利、高效服務和有效管理,依法保護企業合法權益,依據《行政許可法》、《企業投資項目核准和備案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企業投資項目(以下簡稱項目),是指企業在中國境內投資建設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包括企業使用自己籌措資金的項目,以及使用自己籌措的資金並申請使用政府投資補助或貸款貼息等的項目。

項目申請使用政府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的,應在履行核准或備案手續後,提出資金申請報告。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對投資項目履行綜合管理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門依照法律、法規規定,按照本級政府規定職責分工,對投資項目履行相應管理職責。

第四條 根據項目不同情況,分別實行核准管理或備案管理。

對關係國家安全、涉及全國重大生產力佈局、戰略性資源開發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項目,實行核准管理。其他項目實行備案管理。

第五條 實行核准管理的具體項目範圍以及核准機關、核准權限,由國務院頒佈的《政府核准的投資項目目錄》(以下簡稱《核准目錄》)確定。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對項目核准的範圍、權限有專門規定的,從其規定。

《核准目錄》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提出,報國務院批准後實施,並根據情況適時調整。

未經國務院批准,各部門、各地區不得擅自調整《核准目錄》確定的核準範圍和權限。

第六條 除國務院另有規定外,實行備案管理的項目按照屬地原則備案。

各省級政府負責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的項目備案管理辦法,明確備案機關及其權限。

第七條 依據本辦法第五條第一款規定具有項目核准權限的行政機關統稱項目核准機關。《核准目錄》所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是指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核准目錄》規定由省級政府、地方政府核准的項目,其具體項目核准機關由省級政府確定。

項目核准機關對項目進行的核準是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行政許可所需經費應當由本級財政予以保障。

依據國務院專門規定和省級政府規定具有項目備案權限的行政機關統稱項目備案機關。

第八條 項目的市場前景、經濟效益、資金來源和產品技術方案等,應當依法由企業自主決策、自擔風險,項目核准、備案機關及其他行政機關不得非法干預企業的投資自主權。

第九條 項目核准、備案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對項目進行核准或者備案,不得擅自增減審查條件,不得超出辦理時限。

第十條 項目核准、備案機關應當遵循便民、高效原則,提高辦事效率,提供優質服務。

項目核准、備案機關應當制定並公開服務指南,列明項目核准的申報材料及所需附件、受理方式、審查條件、辦理流程、辦理時限等;列明項目備案所需信息內容、辦理流程等,提高工作透明度,為企業提供指導和服務。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本級政府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對項目核准、備案機關的監督制度,加強對項目核准、備案行為的監督檢查。

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及規定對企業從事固定資產投資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項目核准、備案、建設實施過程中的違法違規行為向有關部門檢舉。有關部門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第十二條 除涉及國家祕密的項目外,項目核准、備案通過全國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台(以下簡稱在線平台)實行網上受理、辦理、監管和服務,實現核准、備案過程和結果的可查詢、可監督。

第十三條 項目核准、備案機關以及其他有關部門統一使用在線平台生成的項目代碼辦理相關手續。

項目通過在線平台申報時,生成作為該項目整個建設週期身份標識的唯一項目代碼。項目的審批信息、監管(處罰)信息,以及工程實施過程中的重要信息,統一彙集至項目代碼,並與社會信用體系對接,作為後續監管的基礎條件。

第十四條 項目核准、備案機關及有關部門應當通過在線平台公開與項目有關的發展規劃、產業政策和准入標準,公開項目核准、備案等事項的辦理條件、辦理流程、辦理時限等。

項目核准、備案機關應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有關規定將核准、備案結果予以公開,不得違法違規公開重大工程的關鍵信息。

第十五條 企業投資建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專項規劃、區域規劃、產業政策、市場準入標準、資源開發、能耗與環境管理等要求,依法履行項目核准或者備案及其他相關手續,並依法辦理城鄉規劃、土地(海域)使用、環境保護、能源資源利用、安全生產等相關手續,如實提供相關材料,報告相關信息。

第十六條 對項目核准、備案機關實施的項目核准、備案行為,相關利害關係人有權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章 項目核准的申請文件

第十七條 企業辦理項目核准手續,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要求編制項目申請報告,取得第二十二條規定依法應當附具的有關文件後,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報送。

第十八條 組織編制和報送項目申請報告的項目單位,應當對項目申請報告以及依法應當附具文件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負責。

第十九條 項目申請報告應當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項目單位情況;

(二)擬建項目情況,包括項目名稱、建設地點、建設規模、建設內容等;

(三)項目資源利用情況分析以及對生態環境的影響分析;

(四)項目對經濟和社會的影響分析。

第二十條 項目申請報告通用文本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主要行業的項目申請報告示範文本由相應的項目核准機關參照項目申請報告通用文本制定,明確編制內容、深度要求等。

第二十一條 項目申請報告可以由項目單位自行編寫,也可以由項目單位自主委託具有相關經驗和能力的工程諮詢單位編寫。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項目單位委託中介服務機構編制項目申請報告。

項目單位或者其委託的工程諮詢單位應當按照項目申請報告通用文本和行業示範文本的要求編寫項目申請報告。

工程諮詢單位接受委託編制有關文件,應當做到依法、獨立、客觀、公正,對其編制的文件負責。

第二十二條 項目單位在報送項目申請報告時,應當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附具以下文件:

(一)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選址意見書(僅指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項目);

(二)國土資源(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用地(用海)預審意見(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明確可以不進行用地預審的情形除外);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需要辦理的其他相關手續。

第三章 項目核准的基本程序

第二十三條 地方企業投資建設應當分別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國務院行業管理部門核准的項目,可以分別通過項目所在地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行業管理部門向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國務院行業管理部門轉送項目申請報告。屬於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權限的項目,項目所在地省級政府規定由省級政府行業管理部門轉送的,可以由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與其聯合報送。

國務院有關部門所屬單位、計劃單列企業集團、中央管理企業投資建設應當由國務院有關部門核准的項目,直接向相應的項目核准機關報送項目申請報告,並附行業管理部門的意見。

企業投資建設應當由國務院核准的項目,按照本條第一、二款規定向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報送項目申請報告,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國務院核准。新建運輸機場項目由相關省級政府直接向國務院、中央軍委報送項目申請報告。

第二十四條 企業投資建設應當由地方政府核准的項目,應當按照地方政府的有關規定,向相應的項目核准機關報送項目申請報告。

第二十五條 項目申報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項目核准機關應當予以受理。

申報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項目核准機關應當在收到項目申報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項目單位補充相關文件,或對相關內容進行調整。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項目申報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項目核准機關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報材料,都應當出具加蓋本機關專用印章並註明日期的書面憑證。對於受理的申報材料,書面憑證應註明項目代碼,項目單位可以根據項目代碼在線查詢、監督核准過程和結果。

第二十六條 項目核准機關在正式受理項目申請報告後,需要評估的,應在4個工作日內按照有關規定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諮詢機構進行評估。項目核准機關在委託評估時,應當根據項目具體情況,提出評估重點,明確評估時限。

工程諮詢機構與編制項目申請報告的工程諮詢機構為同一單位、存在控股、管理關係或者負責人為同一人的,該工程諮詢機構不得承擔該項目的評估工作。工程諮詢機構與項目單位存在控股、管理關係或者負責人為同一人的,該工程諮詢機構不得承擔該項目單位的項目評估工作。

除項目情況複雜的,評估時限不得超過30個工作日。接受委託的工程諮詢機構應當在項目核准機關規定的時間內提出評估報告,並對評估結論承擔責任。項目情況複雜的,履行批准程序後,可以延長評估時限,但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60個工作日。

項目核准機關應當將項目評估報告與核准文件一併存檔備查。

評估費用由委託評估的項目核准機關承擔,評估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收取項目單位的任何費用。

第二十七條 項目涉及有關行業管理部門或者項目所在地地方政府職責的,項目核准機關應當商請有關行業管理部門或地方人民政府在7個工作日內出具書面審查意見。有關行業管理部門或地方人民政府逾期沒有反饋書面審查意見的,視為同意。

第二十八條 項目建設可能對公眾利益構成重大影響的,項目核准機關在作出核准決定前,應當採取適當方式徵求公眾意見。

相關部門對直接涉及羣眾切身利益的用地(用海)、環境影響、移民安置、社會穩定風險等事項已經進行實質性審查並出具了相關審批文件的,項目核准機關可不再就相關內容重複徵求公眾意見。

對於特別重大的項目,可以實行專家評議制度。除項目情況特別複雜外,專家評議時限原則上不得超過30個工作日。

第二十九條 項目核准機關可以根據評估意見、部門意見和公眾意見等,要求項目單位對相關內容進行調整,或者對有關情況和文件做進一步澄清、補充。

第三十條 項目違反相關法律法規,或者不符合發展規劃、產業政策和市場準入標準要求的,項目核准機關可以不經過委託評估、徵求意見等程序,直接作出不予核准的決定。

第三十一條 項目核准機關應當在正式受理申報材料後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決定,或向上級項目核准機關提出審核意見。項目情況複雜或者需要徵求有關單位意見的,經本行政機關主要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核准時限,但延長的時限不得超過40個工作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項目單位。

項目核准機關需要委託評估或進行專家評議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項目核准機關應當將諮詢評估或專家評議所需時間書面告知項目單位。

第三十二條 項目符合核准條件的,項目核准機關應當對項目予以核准並向項目單位出具項目核准文件。項目不符合核准條件的,項目核准機關應當出具不予核准的書面通知,並説明不予核准的理由。

屬於國務院核准權限的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根據國務院的決定向項目單位出具項目核准文件或者不予核准的書面通知。

項目核准機關出具項目核准文件或者不予核准的書面通知應當抄送同級行業管理、城鄉規劃、國土資源、水行政管理、環境保護、節能審查等相關部門和下級機關。

第三十三條 項目核准文件和不予核准書面通知的格式文本,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制定。

第三十四條 項目核准機關應制定內部工作規則,不斷優化工作流程,提高核准工作效率。

第四章 項目核准的審查及效力

第三十五條 項目核准機關應當從以下方面對項目進行審查:

(一)是否危害經濟安全、社會安全、生態安全等國家安全;

(二)是否符合相關發展建設規劃、產業政策和技術標準;

(三)是否合理開發並有效利用資源;

(四)是否對重大公共利益產生不利影響。

項目核准機關應當制定審查工作細則,明確審查具體內容、審查標準、審查要點、注意事項及不當行為需要承擔的後果等。

第三十六條 除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要求提供的項目申請報告附送文件之外,項目單位還應在開工前依法辦理其他相關手續。

第三十七條 取得項目核准文件的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項目單位應當及時以書面形式向原項目核准機關提出變更申請。原項目核准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同意變更的書面決定:

(一)建設地點發生變更的;

(二)投資規模、建設規模、建設內容發生較大變化的;

(三)項目變更可能對經濟、社會、環境等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

(四)需要對項目核准文件所規定的內容進行調整的其他重大情形。

第三十八條 項目自核準機關出具項目核准文件或同意項目變更決定2年內未開工建設,需要延期開工建設的,項目單位應當在2年期限屆滿的30個工作日前,向項目核准機關申請延期開工建設。項目核准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同意延期開工建設的決定,並出具相應文件。開工建設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國家對項目延期開工建設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在2年期限內未開工建設也未按照規定向項目核准機關申請延期的,項目核准文件或同意項目變更決定自動失效。

第五章 項目備案

第三十九條 實行備案管理的項目,項目單位應當在開工建設前通過在線平台將相關信息告知項目備案機關,依法履行投資項目信息告知義務,並遵循誠信和規範原則。

第四十條 項目備案機關應當制定項目備案基本信息格式文本,具體包括以下內容:

(一)項目單位基本情況;

(二)項目名稱、建設地點、建設規模、建設內容;

(三)項目總投資額;

(四)項目符合產業政策聲明。

項目單位應當對備案項目信息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負責。

第四十一條 項目備案機關收到本辦法第四十條規定的全部信息即為備案。項目備案信息不完整的,備案機關應當及時以適當方式提醒和指導項目單位補正。

項目備案機關發現項目屬產業政策禁止投資建設或者依法應實行核准管理,以及不屬於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依法應實施審批管理、不屬於本備案機關權限等情形的,應當通過在線平台及時告知企業予以糾正或者依法申請辦理相關手續。

第四十二條 項目備案相關信息通過在線平台在相關部門之間實現互通共享。

項目單位需要備案證明的,可以通過在線平台自行打印或者要求備案機關出具。

第四十三條 項目備案後,項目法人發生變化,項目建設地點、規模、內容發生重大變更,或者放棄項目建設的,項目單位應當通過在線平台及時告知項目備案機關,並修改相關信息。

第四十四條 實行備案管理的項目,項目單位在開工建設前還應當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辦理其他相關手續。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五條 上級項目核准、備案機關應當加強對下級項目核准、備案機關的指導和監督,及時糾正項目管理中存在的違法違規行為。

第四十六條 項目核准和備案機關、行業管理、城鄉規劃(建設)、國家安全、國土(海洋)資源、環境保護、節能審查、金融監管、安全生產監管、審計等部門,應當按照誰審批誰監管、誰主管誰監管的原則,採取在線監測、現場核查等方式,依法加強對項目的事中事後監管。

項目核准、備案機關應當根據法律法規和發展規劃、產業政策、總量控制目標、技術政策、准入標準及相關環保要求等,對項目進行監管。

城鄉規劃、國土(海洋)資源、環境保護、節能審查、安全監管、建設、行業管理等部門,應當履行法律法規賦予的監管職責,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項目進行監管。

金融監管部門應當加強指導和監督,引導金融機構按照商業原則,依法獨立審貸。

審計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國有企業投資項目、申請使用政府投資資金的項目以及其他公共工程項目的審計監督。

第四十七條 各級地方政府有關部門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及職責分工,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項目的監督檢查,發現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依法予以處理,並通過在線平台登記相關違法違規信息。

第四十八條 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項目予以核准,或者超越法定職權予以核准的,應依法予以撤銷。

第四十九條 各級項目核准、備案機關的項目核准或備案信息,以及國土(海洋)資源、城鄉規劃、水行政管理、環境保護、節能審查、安全監管、建設、工商等部門的相關手續辦理信息、審批結果信息、監管(處罰)信息,應當通過在線平台實現互通共享。

第五十條 項目單位應當通過在線平台如實報送項目開工建設、建設進度、竣工的基本信息。

項目開工前,項目單位應當登錄在線平台報備項目開工基本信息。項目開工後,項目單位應當按年度在線報備項目建設動態進度基本信息。項目竣工驗收後,項目單位應當在線報備項目竣工基本信息。

第五十一條 項目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相關信息列入項目異常信用記錄,並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一)應申請辦理項目核准但未依法取得核准文件的;

(二)提供虛假項目核准或備案信息,或者未依法將項目信息告知備案機關,或者已備案項目信息變更未告知備案機關的;

(三)違反法律法規擅自開工建設的;

(四)不按照批准內容組織實施的;

(五)項目單位未按本辦法第五十條規定報送項目開工建設、建設進度、竣工等基本信息,或者報送虛假信息的;

(六)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二條 項目核准、備案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由有關單位和部門依紀依法給予處分:

(一)超越法定職權予以核准或備案的;

(二)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項目予以核准的;

(三)對符合法定條件的項目不予核准的;

(四)擅自增減核准審查條件的,或者以備案名義變相審批、核准的;

(五)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核准決定的;

(六)不依法履行監管職責或者監督不力,造成嚴重後果的。

第五十三條 項目核准、備案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以及其他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項目核准、備案以及相關審批手續辦理過程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四條 項目核准、備案機關,以及國土(海洋)資源、城鄉規劃、水行政管理、環境保護、節能審查、安全監管、建設等部門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未依法履行監管職責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項目所在地的地方政府有關部門不履行企業投資監管職責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五條 企業以分拆項目、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申報材料等不正當手段申請核准、備案的,項目核准機關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核准、備案,並給予警告。

第五十六條 實行核准管理的項目,企業未依法辦理核准手續開工建設或者未按照核准的建設地點、建設規模、建設內容等進行建設的,由核准機關責令停止建設或者責令停產,對企業處項目總投資額1‰以上5‰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依法給予處分。項目應視情況予以拆除或者補辦相關手續。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項目核准文件,尚未開工建設的,由核准機關撤銷核准文件,處項目總投資額1‰以上5‰以下的罰款;已經開工建設的,依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七條 實行備案管理的項目,企業未依法將項目信息或者已備案項目信息變更情況告知備案機關,或者向備案機關提供虛假信息的,由備案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八條 企業投資建設產業政策禁止投資建設項目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或者責令停產並恢復原狀,對企業處項目總投資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依法給予處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五十九條 項目單位在項目建設過程中不遵守國土(海洋)資源、城鄉規劃、環境保護、節能、安全監管、建設等方面法律法規和有關審批文件要求的,相關部門應依法予以處理。

第六十條 承擔項目申請報告編寫、評估任務的工程諮詢評估機構及其人員、參與專家評議的專家,在編制項目申請報告、受項目核准機關委託開展評估或者參與專家評議過程中,違反從業規定,造成重大損失和惡劣影響的,依法降低或撤銷工程諮詢單位資格,取消主要責任人員的相關職業資格。

第八章 附則

第六十一條 本辦法所稱省級政府包括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

第六十二條 外商投資項目和境外投資項目的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六十三條 省級政府和國務院行業管理部門,可以按照《企業投資項目核准和備案管理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制訂具體實施辦法。

第六十四條 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非企業組織在中國境內利用自有資金、不申請政府投資建設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按照企業投資項目進行管理。

個人投資建設項目參照本辦法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六十五條 本辦法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六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7年4月8日起施行。《政府核准投資項目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11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