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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服務提供者在內地投資備案管理辦法(試行)

港澳服務提供者在內地投資備案管理辦法(試行)

港澳服務提供者在內地投資備案管理辦法(試行)

推動內地與港澳基本實現服務貿易自由化,進一步提高內地與港澳的經貿交流與合作水平,根據相關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相關決定,特制定了《港澳服務提供者在內地投資備案管理辦法》。

頒佈單位:商務部

文       號:2016年第20號

頒佈時間:2016-05-18

實施時間:2016-06-01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章

第一條 為推動內地與港澳基本實現服務貿易自由化,進一步提高內地與港澳的經貿交流與合作水平,根據相關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相關決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港澳服務提供者,是指符合《〈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服務貿易協議》(以下稱《內地與香港協議》)有關規定的香港服務提供者,以及符合《〈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服務貿易協議》(以下稱《內地與澳門協議》)有關規定的澳門服務提供者。

第三條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內地僅投資《內地與香港協議》對香港開放的服務貿易領域,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僅投資《內地與澳門協議》對澳門開放的服務貿易領域,其公司(以下稱港澳投資企業)設立及變更的合同、章程備案依照本辦法辦理。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內地與香港協議》第四章第九條涉及保留的限制性措施及電信、文化領域的公司,金融機構的設立及變更;

(二)《內地與澳門協議》第四章第九條涉及保留的限制性措施及電信、文化領域的公司,金融機構的設立及變更;

(三)公司以外其他形式的商業存在的設立及變更。

第四條港澳投資企業設立及變更的合同、章程備案,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副省級中心城市等商務主管部門(以下稱備案機構)負責。

第五條 港澳服務提供者或港澳投資企業通過商務部外商(港澳台僑)投資備案信息系統(以下稱備案系統)在線辦理備案。

第六條 港澳服務提供者或港澳投資企業應當依照本辦法真實、準確、完整地提供備案信息,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並填寫《備案申報承諾書》。

第七條設立港澳投資企業,屬於本辦法規定的備案範圍的,在取得企業名稱預核准通知書後,應由全體投資者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託的代理人通過備案系統在線填報和提交《港澳服務提供者投資企業設立備案申報表》(以下簡稱《設立申報表》),辦理設立備案手續。

第八條屬於本辦法規定的備案範圍的港澳投資企業,發生以下變更事項的,應由港澳投資企業指定的代表或者委託的代理人通過備案系統在線填報和提交《港澳服務提供者投資企業變更事項備案申報表》(以下簡稱《變更申報表》),辦理變更備案手續:

(一)港澳投資企業基本信息變更,包括名稱、註冊地址、投資總額、註冊資本、企業類型、經營範圍、投資行業、經營期限、組織機構構成、聯繫人及聯繫方式變更;

(二)投資者基本信息變更,包括姓名(名稱)、國籍(註冊地)、證照號碼、實際控制人、認繳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期限、資金來源地、聯繫人及聯繫方式變更;

(三)股權、合作權益變更或轉讓,包括股權質押;

(四)合併、分立、終止;

(五)港澳投資企業財產權益對外抵押轉讓;

(六)合作企業港澳服務提供者先行回收投資;

(七)合作企業委託經營管理;

(八)上述事項之外的合同、章程其他主要條款修改。

其中,變更事項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公告的,應當在辦理變更備案手續時説明依法辦理公告情況。

第九條港澳服務提供者於本辦法實施前設立的企業發生變更,且屬於本辦法規定的備案適用範圍的,應辦理變更備案手續,有《港澳台僑投資企業批准證書》的還應繳銷《港澳台僑投資企業批准證書》。

第十條港澳服務提供者或港澳投資企業在線提交《設立申報表》或《變更申報表》後,備案機構對申報事項是否屬於備案範圍進行甄別。屬於本辦法規定的備案範圍的,備案機構應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備案。不屬於備案範圍的,備案機構應在線通知港澳服務提供者或港澳投資企業按有關規定辦理。

備案機構需要港澳服務提供者或港澳投資企業對經營範圍作出進一步説明的,應一次性告知其在15日內在線補充提交相關信息。提交補充信息的時間不計入備案機構的備案時限。如港澳服務提供者或港澳投資企業未能在15日內補齊相關信息,備案機構應在線告知港澳服務提供者或港澳投資企業未完成備案。港澳服務提供者或港澳投資企業可就同一設立或變更事項另行提出備案申請。

第十一條收到備案完成通知後,港澳服務提供者或港澳投資企業應向備案機構領取《港澳服務提供者投資企業設立備案回執》或《港澳服務提供者投資企業變更備案回執》(以下簡稱《備案回執》)。領取時需提交以下文件:

(一)港澳投資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複印件)或港澳投資企業營業執照(複印件);

(二)香港服務提供者或澳門服務提供者證明文件(複印件);

(三)港澳投資企業的全體投資者(或港澳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體發起人)或其授權代表簽署的《設立申報表》,或港澳投資企業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簽署的《變更申報表》;

(四)全體投資者(或發起人)或港澳投資企業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的證明;

(五)港澳服務提供者或法定代表人委託他人簽署相關文件的授權委託書;

(六)投資者、實際控制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自然人身份證明(複印件),變更事項不涉及投資者基本信息變更的,無需提供;

(七)港澳投資企業合同、章程或修改協議,變更事項不涉及合同、章程修改的,無需提供。

第十二條 備案機構簽發的《備案回執》應載明如下內容:

(一)港澳服務提供者或港澳投資企業已提交《設立申報表》或《變更申報表》,且符合形式要求;

(二)備案的港澳服務提供者投資事項;

(三)該港澳服務提供者投資事項屬於備案範圍。

第十三條 港澳服務提供者或港澳投資企業備案後,憑《備案回執》按內地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四條 備案管理的港澳投資企業發生需審批的變更事項,應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港澳服務提供者與非港澳服務提供者的其他境外投資者共同投資,或港澳服務提供者將其在港澳投資企業中的全部股權、合作權益轉讓給非港澳服務提供者的其他境外投資者,應按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六條 備案機構對港澳服務提供者及港澳投資企業遵守外商投資法律法規規定及備案事項承諾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備案機構可定期抽查、根據舉報進行檢查、根據有關部門或司法機關的建議和反映進行檢查,以及依法定職權啟動檢查。

第十七條備案機構的監督檢查內容包括:港澳服務提供者及港澳投資企業是否按本辦法規定履行備案程序;投資經營活動是否與填報的備案信息一致;是否存在違反外商投資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條經監督檢查發現港澳服務提供者或港澳投資企業存在違反外商投資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的,備案機構應以書面通知責成其説明情況、並依法開展調查。經調查確認存在違法行為的,責令其限期整改,並提請相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十九條港澳服務提供者或港澳投資企業在備案、登記及投資經營活動中所形成的信息,以及備案機構和其他主管部門在監督檢查中掌握的反映其誠信狀況的信息,將納入商務部外商(港澳台僑)投資誠信檔案系統,並以適當的方式予以公示。社會公眾可以申請查詢港澳服務提供者、港澳投資企業的誠信信息。商務部與相關部門共享港澳服務提供者或港澳投資企業的誠信信息。

對於未按本辦法規定進行備案、備案信息不實或對監督檢查不予配合的,備案機構將把相關信息記入商務部外商(港澳台僑)投資誠信檔案。

備案機構依據本辦法公示、向他人披露或者共享的誠信信息不得含有港澳服務提供者或港澳投資企業的個人隱私、商業祕密。

第二十條港澳服務提供者和港澳投資企業可以查詢商務部外商(港澳台僑)投資誠信檔案系統中的自身誠信信息,如認為有關信息記錄不完整或者有錯誤的,可以提供相關證明材料並申請修正。經核查屬實的,予以修正。

第二十一條 港澳投資企業應按照所在地商務主管部門要求,在每年6月30日前登錄備案系統,填報上一年度投資經營信息。

第二十二條 港澳服務提供者投資事項涉及國家安全審查的,按相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三條 港澳服務提供者投資涉及經營者集中審查的,適用《反壟斷法》及相關法律法規。

第二十四條 港澳服務提供者併購內地企業、對上市公司投資、以其持有的內地企業股權出資,應符合相關規定要求。

第二十五條 港澳服務提供者在自由貿易試驗區投資,參照適用自由貿易試驗區有關規定。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港澳服務提供者在廣東省投資備案管理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