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檢察院辦理羣眾來信工作規定
人民檢察院辦理羣眾來信工作規定
《人民檢察院辦理羣眾來信工作規定》已經2019年7月10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三屆檢察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於2019年11月21日印發並開始施行。
頒佈單位:最高人民檢察院
文 號:高檢發辦字〔2019〕107 號
頒佈時間:2019-11-21
實施時間:2019-11-21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章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範人民檢察院辦理羣眾來信工作,落實以人民為中心發展思想,根據有關法律規定,結合檢察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辦理羣眾來信,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採用書信、網絡、傳真等形式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控告、舉報或者建議和意見,人民檢察院依法進行處理的活動。
第三條 辦理羣眾來信工作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件件回覆,準確分流;
(二)屬地管理,分級負責;
(三)依法受理,及時辦理;
(四)誰接收、誰回覆,誰辦理、誰答覆。
第四條 辦理羣眾來信的檢察人員與來信人或者來信反映事項有法定迴避情形的,應當依法迴避。
第五條 辦理羣眾來信,應當嚴格辦理程序。辦理屬於控告、舉報性質的羣眾來信,應當嚴格遵守保密規定。
第六條 人民檢察院應當對羣眾來信情況進行分析研究,及時發現羣眾反映強烈的重點、熱點問題,掌握社情民意,預判信訪風險,提出工作建議和意見,參與社會治理。
第七條 人民檢察院應當設立由檢察長和有關內設機構負責人組成的信訪工作領導小組,加強對辦理羣眾來信工作的領導。有關內設機構應當明確信訪工作聯絡員,與本院負責控告申訴檢察的部門加強溝通和協調。
第二章 管轄與分工
第八條 人民檢察院依據有關法律規定受理、辦理應當由本院管轄的羣眾來信事項。
最高人民檢察院、上級人民檢察院收到屬於下級人民檢察院管轄的羣眾來信,應當移送下級人民檢察院辦理;經審查認為有必要的,可以直接受理、辦理或者在受理後指定其他下級人民檢察院辦理。
羣眾來信事項涉及多個地區的,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檢察院管轄或者由所涉及地區的人民檢察院協商管轄。對於管轄權有爭議的,報請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
第九條 負責控告申訴檢察的部門統一接收、回覆、移送、交辦羣眾來信,並對國家賠償、司法救助和直接辦理的控告、刑事申訴案件進行答覆。
人民檢察院有關內設機構根據職責分工負責羣眾來信的辦理、答覆等工作。
人民檢察院各內設機構應當共同做好辦理羣眾來信工作,負責控告申訴檢察的部門應當發揮組織、協調作用。
第十條 羣眾來信事項涉及檢察業務工作的,由相應內設業務部門辦理;涉及法律適用問題研究以及司法體制改革相關政策問題的,由法律政策研究部門或者報請上級人民檢察院辦理;涉及案件管理工作的,由案件管理部門辦理;涉及檢察政治工作和檢察隊伍建設的,由政工部門辦理。涉及多個部門的,由檢察長指定辦理部門。
羣眾來信反映檢察人員違法違紀的,移送相關紀檢監察機構辦理。
第十一條 涉及案件的羣眾來信,應當由檢察官辦案組或者獨任檢察官辦理。
檢察官助理、書記員可以輔助辦理羣眾來信。
第三章 受理與答覆
第十二條 人民檢察院對收到的羣眾來信應當及時拆閲、編號,標明收信日期。
對於書信形式的羣眾來信,啟封時應當保持郵票、郵戳、郵編、地址、聯繫電話和信封內材料的完整。
12309檢察服務中心網絡平台接收羣眾來信,應當及時下載並保持內容的原始狀態。
第十三條 來信人的基本情況、來信主要內容以及分流處理情況等,應當逐項錄入信訪信息系統,確保基本信息準確、完整。
對於羣眾首次來信應當詳細錄入;就同一事項重複來信的,可以簡化錄入。
第十四條 負責控告申訴檢察的部門根據羣眾來信事項應當分別作出以下處理:
(一)涉及重大、敏感問題的,報檢察長決定;
(二)屬於本院管轄且符合受理條件的,對來信人身份信息等進行必要的核實與確認後,按照職責分工移送本院有關部門辦理或者直接辦理;材料不齊的,應當一次性列出需要補充的材料清單,告知來信人予以補充,待材料齊備後移送或者直接辦理;
(三)屬於檢察機關管轄但不屬於本院管轄的,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檢察院辦理;
(四)不屬於檢察機關管轄的,移送同級其他機關或者信訪部門處理;
(五)內容不清、訴求不明且無法回覆或者移送的,作存查處理。
第十五條 羣眾來信反映緊急事項且需要及時處置的,負責控告申訴檢察的部門應當做好應急處置工作,並迅速提出處理意見,報告本院檢察長。
第十六條 負責控告申訴檢察的部門應當自收到羣眾來信之日起七個工作日以內,根據羣眾來信事項分別作出以下回復:
(一)本院依法受理的,告知受理情況;
(二)屬於本院管轄但材料不齊的,告知來信人補充材料;
(三)屬於其他人民檢察院管轄的,告知移送情況;
(四)移送同級其他機關或者信訪部門處理的,告知移送情況。
第十七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回覆:
(一)來信人聯繫方式不詳的;
(二)因同一事由重複來信且已回覆的,但提出新的事實、證據和理由的除外;
(三)內容違法的;
(四)其他不具備回覆條件的。
第十八條 多人聯名來信反映同一事項的,可以選擇若干代表予以回覆。
委託律師或者代理人來信的,可以直接向律師或者代理人回覆。
第十九條 回覆羣眾來信,可以採用短信、電話、書面、當面或者其他適當的方式,並做好記錄和歸檔留存。
來信地址明確的,應當在短信、電話回覆的同時,予以書面回覆。
第二十條 負責控告申訴檢察的部門應當自收到羣眾來信之日起十個工作日以內導入法律程序或者完成移送工作,移送羣眾來信應當標明首次回覆日期。
第二十一條 辦理羣眾來信,應當審查來信請求、事實和理由,必要時可以進行調查核實。
羣眾來信事項重大、疑難、複雜的,可以依據有關規定舉行聽證。
第二十二條 各內設機構應當自收到移送的羣眾來信七個工作日以內告知來信人,一般應當在收到移送的羣眾來信之日起三個月以內答覆辦理結果。三個月以內不能辦結的,報部門負責人決定,可以依照有關規定延長辦理期限,並告知來信人。所涉事項重大、疑難、複雜,在延長期限內仍不能辦結的,應當每個月答覆一次辦理進展情況。
第二十三條 向來信人答覆辦理結果或者辦理進展情況,可以採取書面、當面、短信、電話、視頻等形式。對於已辦結的案件,應當製作相關法律文書送達來信人。必要時可以進行公開答覆。
當面或者電話答覆的,應當做好記錄,載明答覆時間、地點、內容等;視頻答覆的,應當留存相關資料。
第二十四條 有關內設機構應當將辦理、答覆羣眾來信情況及時通報負責控告申訴檢察的部門。
第四章 交辦與督辦
第二十五條 對於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羣眾來信,上級人民檢察院負責控告申訴檢察的部門可以代表本院向下級人民檢察院交辦:
(一)來信內容詳實,涉及案情重大的;
(二)來信事項羣眾反映強烈,社會影響較大的;
(三)有關機關移送,所涉事項重要的;
(四)檢察長批辦的。
第二十六條 交辦羣眾來信,應當由檢察官辦案組或者獨任檢察官提出意見,由負責控告申訴檢察的部門負責人決定。
第二十七條 負責控告申訴檢察的部門交辦羣眾來信,應當及時向本院有關內設機構通報情況,有關內設機構應當加強對下級人民檢察院辦理交辦事項的指導。
第二十八條 對於交辦的羣眾來信,承辦人民檢察院一般應當自收到交辦文書之日起三個月以內辦結。交辦事項複雜,確需延長辦結期限的,應當報分管檢察長決定,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個月。延期辦理的,應當向上級人民檢察院報告,並説明理由。
第二十九條 對於交辦的羣眾來信,承辦人民檢察院有關內設機構應當製作辦理情況報告,報分管檢察長決定,由負責控告申訴檢察的部門以本院名義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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