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商抓拍客户人臉信息用來“判客”
蘇州姑蘇區法院:未經消費者同意擅自收集使用個人信息構成侵權
來源:人民法院報 | 作者:李堯 閆高陽
隨着數字經濟的發展和人臉識別技術的應用,我們已進入“刷臉”時代。支付、解鎖、進站,“刷臉”給我們的日常生活帶來了許多便捷,然而令人意想不到的是,在買房看房的過程中,人臉信息也會被“刷走”。一開發商通過人臉識別信息系統區分自然到訪客户與渠道客户,進而判斷佣金應該發給誰,並由此引發糾紛。近日,江蘇省蘇州市姑蘇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因開發商以“判客”為由抓拍客户人臉而引發的個人信息保護糾紛案。
徐某準備購買一套房屋。2021年6月,徐某在A中介公司工作人員的陪同下來到姑蘇區某售樓處看房,瞭解一下行情。同年12月,徐某準備入手一套房屋,於是找到B中介公司,在其工作人員小言的帶領下,又來到該售樓處看房。小言承諾,商品房銷售成功後,可將開發商支付佣金的50%返還給徐某。徐某便與某置業公司簽訂了購房合同。而後,小言卻告知徐某,售樓處查出徐某6月份曾到訪過,只能按之前到訪的算,屬於自然來訪客户,無法支付佣金,還將徐某當時到訪售樓處的人臉抓拍截圖發送給其確認。
原來,按照某置業公司內部的規則,已經認定徐某認購房屋時屬自然客户,不屬於任何中介機構客户,某置業公司未與任何中介公司結算徐某認購房屋的銷售佣金,所以徐某也無法獲得返利。
徐某這才知曉某置業公司對其進行了人臉信息抓拍,並用於“判客”,於是起訴至姑蘇區法院,要求某置業公司刪除其個人信息、賠償損失並道歉。
法院審理後認為,開發商為判別客户來源,未經消費者明示同意,擅自在售樓處安裝人臉識別系統收集、儲存、使用消費者人臉信息,構成侵權,應承擔刪除信息、賠禮道歉的侵權責任。關於經濟損失部分,系B中介公司業務員無法獲得佣金致使承諾的返利無法兑現,然因徐某確屬時隔半年兩次由不同中介機構帶看房屋,開發商依據與中介機構約定判定徐某為自然客户,屬於自主經營行為,且中介機構亦無異議,故徐某所主張的中介機構佣金結算的條件並不必然成就,對其以可結算的按佣金50%返利作為損失的主張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
人臉識別技術已經廣泛應用於商業領域,這一技術在帶來便利的同時,也帶來了個人信息安全、隱私保護等方面的風險隱患。商事主體運用人臉識別系統的合法邊界以及其對人臉信息的儲存、使用等問題引起了社會公眾的高度關切。
在商事活動中,企業控制營銷成本無可厚非,但手段方式應合理合法。人臉信息作為生物識別信息,屬於個人信息的範疇,使用人臉識別系統需要嚴格遵守法律規定。本案中,開發商為了防止中介“撬客”,以人臉識別系統獲取的人臉信息作為區分自訪客户或渠道拜訪客户的依據,本屬於企業自主經營行為,但開發商既未徵得購房人或來訪人的同意,亦未對運用人臉識別系統進行採集、儲存、使用等事項如實告知,其行為構成侵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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