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匯票與支票的不同點

法律1.79W
匯票與支票的不同點
不同點

(1)本票是約定(約定本人付款)證券;匯票是委託(委託他人付款)證券;支票是委託支付證券,但受託人只限於銀行或其他法定金融機構。


(2)我國的票據在使用區域上有區別。本票只用於同城範圍的商品交易和勞務供應以及其他款項的結算;支票可用於同城或票據交換地區;匯票在同城和異地都可以使用。


(3)付款期限不同。本票付款期為1個月,逾期兑付銀行不予受理;我國匯票必須承兑,因此,承兑到期,持票入萬能兑付。商業承兑匯票到期日付款人賬户不足支付時、其開户銀行應將商業承兑匯票退給收款人或被背書人,由其目行處理。銀行承兑匯票到期日付款,但承兑到期日已過持票入沒有要求兑付的如何處理,《銀行結算辦法》沒有規定,各虧業銀行都自行作了一些補充規定。如中國工商銀行規定超過承兑期日1個月持票人沒有要求兑付的,承兑失效。支票付款期為5天(背書轉讓地區的轉賬支票付款期10天。從簽發的次日算起,到期日遇慣例假日順延)。


(4)匯票和支票有三個基本當事人,即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而本票只有出票人(付款人和出票人為同一個人)和收款人兩個基本當事人。


(5)支票的出票人與付款人之間必須先有資金關係,才能簽發支票;匯票的出票人與付款人之間不必先有資金關係;本票的出票人與付款人為同一個人,不存在所謂的資金關係。


(6)支票和本票的主債務人是出票人,而匯票的主債務人,在承兑前是出票人,在承兑後是承兑人。


(7)遠期匯票需要承兑,支票一般為即期無需承兑,本票也無需承兑。


(8)匯票的出票人擔保承兑付款,若另有承兑人,由承兑人擔保付款;支票出票人擔保支票付款;本票的出票人自負付款責任。


(9)支票、本票持有人只對出票人有追索權,而匯票持有人在票據的效期內,對出票人、背書人、承兑人都有追索權。


(10)匯票有複本,而本票、支票則沒有。


(11)支票、本票沒有拒絕承兑證書,而匯票則有。


由上我們可以看出,本票匯票支票在概念上的差別明顯,付款期限,使用區域上也有較大的差異。根據企業的不同狀況和需求,企業可以選擇不同的結算方式使其利益達到最大化。希望對您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