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明祭祀懷先人,上墳惹“火”應賠償
中國法院網訊(王希玉 陳凡)近日,山東省高唐縣人民法院趙寨子人民法庭審理一起因上墳燒紙引發火災導致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件,鑑於共同危險行為,被告兄弟三人被判共同賠償原告樹木損失5000餘元,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孫某承包位於本村西南方一宗土地種植苗圃,主要種植法桐和千頭椿。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的祖墳位於苗圃的西部。2022年4月5日(清明節),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上墳燒紙,引發祖墳附近的苗圃發生火災。
孫某得到消息後,立即撥打“110”和“119”報警。公安幹警和消防救援大隊隊員趕赴現場將火災撲滅,經現場勘驗,共有6棵千頭椿和1棵法桐死亡,19棵法桐和10棵千頭椿受到不同程度的燒傷。
後經鑑定,該宗在火災事故中的苗木損失價值為4570元,人工費(損毀樹木清除費用)為600元,共計5170元。
法院經審理,判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對上述賠償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審理認為,根據雙方提交的證據及當日的實際情況,上訴人的上墳燒紙行為引發被上訴人苗圃地起火之事實,能夠達到高度可能性,一審認定並無不當,遂依法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提醒:
清明節是中華民族緬懷先人、祭祀祖先的傳統節日。在農村,燒香、燒紙祭祀先人的情況非常普遍。但是,野外祭祀很容易引起火災,且野外也是消防設施最缺乏的地方,尤其是偏遠地方,道路交通不便,還使得消防設施的作用不便發揮。通過審理本案,引導羣眾移風易俗,營造綠色清明理念,爭做文明祭祀的推動者和傳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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