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辦理結婚登記,彩禮是否返還?
基本案情:
2018年11月,餘某與被告覃某經媒人李某、李某做媒相識,當時餘某某在浙江杭州上班,被告覃某在湖南邵東上班,通過微信聯絡感情。2019年1月24(農曆12月19日),餘某與被告覃某按照農村風俗習慣舉辦了訂婚儀式,餘某及家人以締結婚姻為目的給付了被告覃某及父母彩禮100 000元,並於當天在餘某老家常寧市某鎮擺辦了婚宴酒席, 同時餘某並給付前來祝賀的被告覃某及父母親戚紅包共計16800元。2019年3月2日,被告覃某隨餘某到杭州共同工作和生活,同居期間,餘某發現被告覃某對自己並無真正好感,並且雙方性格差異大而難以共同生活,2019年4月13日,被告覃某離開了餘某,雙方解除了同居關係並終止了戀愛關係。至此,雙方同居共同生活了僅42天。被告覃某離開後,餘某多次聯繫被告覃某希望與其結婚,均遭被告覃某拒絕。無奈之下,餘某及家人遂找到被告覃某及父母退返彩禮等費用,但被告覃某及父母以各種理由搪塞,甚至置之不理。鑑於此,餘某聯繫本律師,為其代理婚約財產糾紛一案。
代理思路及辦案結果:
本案是一起婚約財產糾紛案,彩禮是一種附條件的民事行為,是依附婚約關係的訂立而成立的,婚約一旦解除彩禮應予返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本案中,原、被告按照農村風俗舉辦了訂婚儀式後並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雙方締結婚姻關係的目的沒有實現。結合本案實際情況,被告應當共同返還彩禮。那麼彩禮的返還數額如何認定,本律師認為應當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考慮:一是雙方共同同居生活的時間;二是女方是否懷孕;三是彩禮來源,是否導致家庭生活困難等。最終本案經法院一審當庭判決,被告如數返還原告10萬元彩禮。判決文書號:(2019)湘0521民初2934號。此外,彩禮返還的案件,本律師認為,應當注意將女方父母列為共同被告,列女方父母為被告,有據可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彩禮糾紛案件中能否將對方當事人的父母列為共同被告的答覆》明確,一般習俗是父母送彩禮,也是父母代收彩禮,故將當事人父母列為共同被告是適當的。之所以要列女方父母為被告,主要是保障原告今後生效判決的順利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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