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辦婚禮沒登記可以要求返還彩禮嗎?
舉辦婚禮沒登記可以要求返還彩禮嗎?
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的規定,如果當事人要求退還按照習俗支付的彩禮,如果滿足以下情況,人民法院應予以支持:
1、雙方尚未完成結婚登記手續;
2、雙方完成結婚登記,但不在一起居住;
3、一方因為彩禮的支付導致生活苦難。
可以知道,只要雙方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辦理了婚禮的也是可以要求對方退還彩禮的。
雖然《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10條第1款的規定,將當事人尚未完成婚姻登記手續作為返還彩禮的一種情形,看似清晰明瞭的規定,在實際執行中還是有許多的現實障礙,在一些經濟落後地區,特別是廣大農村地區的地方風俗和傳統觀念中,舉辦婚禮往往更為重要,舉辦婚禮就意味着結了婚,只要辦了婚禮夫妻關係就會被承認。
如果嚴格的按照當事人是否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作為決定彩禮是否返還主要判斷依據的話,那麼該依據不僅違反了公平原則和公序良俗,而且侵犯了婦女兒童的利益。因此,當事人如果遇到類似的糾紛,建議可以先找個彩禮返還專業的律師諮詢一下,商量下看用什麼對策可以減少損失,如需幫助在可文章右欄查找合適的律師。
如果嚴格按照於當事人是否婚姻登記作為確定是否歸還彩禮的依據,那麼該基礎不僅違反公平和公共秩序原則,而且還違反了婦女和兒童的利益。如果雙方的生活時間較短,以及雙方沒有領證,退還的概率還是存在的,為什麼不是一定退還呢?這是因為彩禮較為複雜,如果雙方之間有孩子或者是在婚前已經同居超過兩年,法院會在認定上傾向於不返還。因此,如果一方遇到類似的爭議,建議您先將具體情況向專業律師諮詢,並討論可以採取哪些對策來減少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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