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產權證明的房屋,離婚時,如何分割?
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法院綜合考慮案涉房屋建造時雙方的出資情況、一方在外租房所需費用情況,確定一方享有使用權,酌情另一方支付相應的補償款。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十七條“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當事人就前款規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後,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而根據本院(2019)浙0683民初1476號生效判決的確定,原、被告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共同修建衞生間、廚房、淋浴間、圍牆以及翻修豬圈為住房的事實,關於原告的訴請,本院認為,原、被告雙方在結束婚姻關係後雖共同居住於案涉房屋一段時間,但由於無法融洽共處,因此發生糾紛,導致原告搬出案涉房屋租房生活,故如再次共同生活於案涉房屋並不利於雙方今後生活,且經本院實地踏勘案涉房屋,該房屋僅有一個出入門,無法進行阻斷或間隔,而庭審中,原告也明確表示不願意再與被告共同生活於案涉房屋,希望被告能補償無法居住使用案涉房屋的相應使用費,本院認為原告的該項請求,理由正當,應予以支持,故案涉房屋的使用權歸被告王某所有,本院綜合考慮房屋建造時雙方的出資情況、原告在外租房所需費用情況,酌情確定被告王某補償李某13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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