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跟團旅遊期間猝死,家屬起訴旅行社索賠
湖州吳興法院判決旅行社未盡風險告知等必要安全義務擔責三成
78歲的王大爺與其他十位老年人在浙江省湖州市開心旅行社報團參加了山西雙高八日遊,不料途中倒地猝死。其家屬事後起訴旅行社索賠。近日,湖州市吳興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王大爺承擔主要過錯責任,旅行社對損害結果承擔30%責任,賠償10萬餘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第三天遊覽行程結束後,王大爺在返回酒店休息途中突然倒地,經搶救無效後死亡。其子女接到噩耗時還不知父親獨自外出參團旅遊。其子女認為,旅行社未通知王大爺成年家屬簽字,且沒有給老年出遊團安排隨團醫生,從而致使老人未得到及時救助而亡,憤而起訴到法院。
開心旅行社認為,籤合同時已對王大爺一行人進行了安全告知,同行者張大爺代表所有老年人在身體狀況一欄填寫了“健康”。且旅行社制定的旅遊線路已經過上萬人次出遊驗證,旅遊節奏和強度適合老年人。王大爺是在當天行程結束之後,晚上回酒店的路上倒地身亡,與旅行社沒有關係。
法院審理後認為,王大爺與開心旅行社之間存在事實上的旅遊合同關係。旅行社在接受王大爺報名時,明知他已超過75週歲,卻未謹慎瞭解其身體狀況,以便根據其身體健康狀況及相關條件來決定是否接納其報名參團。同時,也未要求75歲以上老年旅遊者由成年直系家屬簽字、陪同,並根據老年旅行團特殊狀況採取必要的保障措施。
從行程安排來看,一日三個景點,時間較為緊湊,節奏較快。並且,王大爺於當天18時47分倒地,當地導遊於19時20分才向事發地派出所報警,並未及時對王大爺進行救助。旅行社並未按照國家旅遊局發佈的《旅行社老年旅遊服務規範》安排隨團醫生,以及攜帶針對老年人常見疾病的急救藥物,也未安排具備緊急物理救護等業務技能的導遊。
作為專業的旅遊經營者,開心旅行社無論是由於疏忽大意,還是出於成本核算考慮,客觀上均未採取合理必要措施,對損害結果的發生存在一定過錯,依法應承擔與其過錯程度相適應的賠償責任。
王大爺系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應當對自己的安全、健康、生命盡到最高注意義務,作為超過75週歲的老年旅行者,不顧後果參團旅行,且未告知成年家屬,自身未盡到應有的注意義務,應承擔主要的過錯責任。
法院支持家屬35萬元的索賠額度,並酌情確定被告開心旅行社對損害結果承擔30%責任,判決開心旅行社賠償10萬餘元。
■法官提醒■
旅行社在安排老年出遊團前,應就老年旅遊產品的潛在風險、老年旅遊者的身體健康要求等充分履行旅行風險警示、告知義務,並出示安全告知書;旅行線路安排方面,應根據老年旅遊者特點,合理制定路線及配備隨行的醫護、救助等輔助人員,履行好相應的安全保障義務。在參團旅行前務必告知成年親屬,由其幫助評估出遊風險,共同關注旅遊安全。若為長途旅行,需和子女經常溝通,隨時瞭解情況。
作為老年旅行者,在旅遊前一定要做好健康檢查,確保對自身的身體狀況有一個深度全面的認識。根據自己的身體狀況選擇出遊,瞭解旅遊詳細路線,並在可控的風險範圍內活動,對自己的人身和財產安全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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