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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往工地施工摔倒受傷,合夥人擔責10%

中國法院網訊(羅蘭潘秀娟)滿懷愉悦地騎着摩托車去工地上工,因工地施工路面滑,張某摔倒受了傷,將合作伙伴告上了法庭。近日,福建省沙縣人民法院審結了這起合夥協議糾紛案,依法判令合夥人陳某、林某承擔本起事故10%的責任。

前往工地施工摔倒受傷 合夥人擔責10%

2016年5月,張某、陳某、林某三人達成口頭合夥協議,共同出資承包位於三明某旅遊發展有限公司的跑馬場圍欄工程項目,並以沙縣某鐵藝裝飾材料經營部的名義,與三明某旅遊發展有限公司簽訂了合同。簽訂合同後,三人共同施工。5月30日早上,張某駕駛摩托車前往工地施工,因施工工地路面滑,致使張某連同摩托車一同摔倒在地,張某受傷,傷殘等級被評定為十級傷殘一處,並且誤工期評定為180天,需要取內固定物的醫療費約為5000元。雙方因賠償一事無法達成協議,故訴至法院。

被告陳某、林某辯稱,本案應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進行審理,雙方間不存在合夥協議糾紛,陳某、林某不應承擔本案的賠償責任。被告還指出,張某系騎摩托車途經三明生態新城歡樂世界卡丁車賽道時發生事故,造成自身受傷,不屬於三人共同承攬的工程範圍,因此,其所受損失不應由被告承擔。

經法院審理認為,張某在前往執行合夥事務途中意外受傷,住院治療共花費醫療費14342元,陳某、林某作為合夥人不存在過錯,張某受傷所造成的損失,應視為其為合夥人的共同利益而遭受的損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四條關於“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57條“當事人對造成損害均無過錯,但一方是在為對方利益或者共同利益進行活動的過程中受到損害的,可以責令對方或者受益人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的規定,並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個人合夥成員在從事經營活動中不慎死亡其他成員應否承擔民事責任問題的批覆》意見,以及結合本案具體情況,酌情確定陳某、林某分別對張某因此次事故造成的損失,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按張某因此次事故造成的損失總額的10%計算,故作出如下判決:陳某、林某應於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分別補償張某經濟損失計1097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