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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調外機向鄰家吹熱風被起訴,法院:業主應拆除

空調外機向鄰家吹熱風被起訴 法院:業主應拆除

空調外機向鄰家吹熱風被起訴 法院:業主應拆除

南通中院:超出相鄰關係容忍義務範圍

來源:人民法院報 | 作者:張怡茜 古林

鄰居家車庫的空調外機正對着自家卧室,炎炎夏日,機器產生的噪聲和熱氣讓家住一樓的陳某倍感煎熬,與鄰居多次協商無果後訴至法院。近日,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這起相鄰關係糾紛案作出維持一審的終審判決,判決被告楊某拆除空調外機。

陳某家住在某小區一樓,鄰居楊某的車庫位於陳某家樓下,楊某的岳母就居住在車庫內。2021年夏天,楊某為車庫安裝了空調,並將空調外機放置在自行搭建的車庫屋檐上,靠近陳某的卧室窗户。空調外機產生的熱氣和噪聲使陳某不堪其擾,陳某多次與楊某協商更換空調外機位置,但楊某均未同意。無奈之下,陳某隻得起訴至啟東市人民法院。

法院審理後認為,楊某改變涉案車庫用途的行為違反了《江蘇省物業管理條例》的規定,即該行為本身不具有合法性。雖然楊某辯稱,小區裏絕大多數業主都將車庫改成生活起居所用,但顯然不能成為國家認可的所謂習慣。楊某安裝的空調外機距離陳某家卧室窗户不足50釐米,該空調運行時必然產生振動、噪聲。即使楊某安裝的空調符合相關國家標準,但對陳某的生活仍產生了相關影響和一定程度的妨礙,且超出了相鄰關係容忍義務的範圍。據此,法院判決楊某拆除空調外機。

楊某不服,提起上訴。南通中院經審理維持了原判。

■法官説法■

根據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條,妨害物權或者可能妨害物權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第二百七十二條,業主對其建築物專有部分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築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第二百八十八條,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係。

相鄰關係與容忍義務實為不可分割的一體兩面,只要是相鄰關係,就必然有容忍義務。容忍義務旨在協調相鄰權利人之間的利益,維持權利人之間的和睦關係,使當事人間的權利義務獲得有效的平衡,這種平衡並不要求一方無限制地容忍,而是要在合理限度內容忍。在行使自身權利時,應當儘量避免對相鄰的不動產權利人造成損害。本案中,楊某將空調外機安裝在樓下鄰居卧室窗户附近,空調運行時的噪聲和熱風給鄰居陳某的正常居住生活造成了影響,損害了陳某的權利,超出了陳某在相鄰關係中應負的容忍義務的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