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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違法拆遷,這麼多法院,我該向哪家起訴?

遇到違法拆遷,這麼多法院,我該向哪家起訴?

許多被拆遷人在權利受到侵害、想要通過訴訟程序維護自身合法權利時,總是會對行政訴訟相關的程序規定產生很多疑問。首當其衝的幾個問題就是,向誰告?何時告?怎麼告?

我們今天就來解決這其中的第一個問題。因城市拆遷問題導致的行政訴訟應當向哪個法院起訴呢?其實也就是行政訴訟的管轄問題。

想要弄清行政訴訟的管轄問題,首先要搞清楚我們想要起訴的究竟是哪個行政機關。下面我們來了解一下具體行政行為這一概念。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此條文中所提到的行政行為指的便是具體行政行為。所謂具體行政行為,簡而言之,指行政機關行使行政權力,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做出的有關其權利義務單方行為。

我們之所以想要提起行政訴訟,一般都是因為行政機關的行為侵犯了我們的合法權益。我要明確好究竟是哪個行政機關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我們權力,此行政機關便是我們起訴的對象。找到了起訴對象,便可以據此進一步確定管轄的法院。

《行政訴訟法》中對於行政訴訟的管轄問題有很多的規定,這裏選擇了一些與拆遷行政訴訟有關的條文,為大家解讀一下。

首先來看級別管轄,級別管轄解決的是被拆遷人面對拆遷行政訴訟時由哪一級別的法院管轄。對於第一審行政案件,由於高級人民法院和最高院一般僅管轄轄區內的重大、複雜案件,因此實務中此問題一般是指該向基層法院還是向中級法院起訴。

對此,《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有如下的規定:

“第十四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行政案件。

第十五條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行政案件:

(一)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

(二)海關處理的案件;

(三)本轄區內重大、複雜的案件;

(四)其他法律規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由此可知,我國的第一審行政訴訟案件大多數是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滿足法律規定的條件下的案件才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具體到拆遷行政訴訟來説,如果侵犯到被拆遷人合法權益的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那麼應當向中級人民法院起訴;如果是其他行政機關做出的行政行為,比如城鄉規劃部門、國土資源部門、城鄉房屋登記機構等行政機關,則應當向基層法院起訴。

確定了級別管轄以後,我們再來看拆遷行政訴訟的地域管轄問題。所謂地域管轄,就是指應當向哪個地方的法院起訴的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經複議的案件,也可以由複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條:“因不動產提起的行政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由上述法律可知,大部分情況之下行政訴訟由做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管轄,經過行政複議的案件也可由複議機關所在地進行管轄。而對於不動產提起的訴訟,就拆遷案件來説例如房屋強拆、房屋徵收決定等行政行為,則由不動產所在地的法院管轄。

以上就是拆遷過程中涉及到的行政訴訟管轄問題。被拆遷人面對行政機關做出的違反法律規定的行政行為之時,對該向哪個法院提起訴訟這件事有一個清楚的認識,相信可以幫助大家更好的維護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