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裁決在多長時間內作出
一、仲裁裁決在多長時間內作出
根據現行規定,仲裁裁決一般應在收到仲裁申請的六十日內作出;如果案情複雜確需延期的,經法定程序批准可適當延期,但是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
為了提高勞動爭議仲裁效率,更好地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縮短了勞動爭議仲裁裁決的時限,規定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複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准,可以延期並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
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仲裁裁決書包括哪些內容
根據現行規定,仲裁裁決書應寫明:
1、申訴人和被訴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和住址,單位名稱、地址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或代理人的姓名、職務;
2、申訴的理由、爭議的事實和要求;
3、裁決認定的事實、理由和適用的法律、法規;
4、裁決的結果及費用的負擔;
5、不服裁決,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期限。裁決書由仲裁員署名,加蓋仲裁委員會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對以上規定進行了歸納,調整為:裁決書應當載明仲裁請求、爭議事實、裁決理由、裁決結果和裁決日期。裁決書由仲裁員簽名,加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印章。對裁決持不同意見的仲裁員,可以簽名,也可以不簽名。
從上文的介紹中可以知道,勞動仲裁裁決應當在收到仲裁申請的六十日內作出,但遇到特殊情況的話,則允許適當的進行延長,但延長期限最多不能超過30日。當遇到勞動糾紛時,您還可以通過協商、調解的方式去處理,如果這些都不能解決您的糾紛,您還可以嘗試申請勞動訴訟。必要時,還可以委託我們本站網站的專業律師來為你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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