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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值容易退款難,有違誠信是欺客

河北永清法院:經營者須退還充值及附贈金額

充值容易退款難 有違誠信是欺客

 來源:人民法院報

導讀

近年來,隨着人民羣眾生活水平的提高,消費渠道日趨多元化,辦卡消費逐漸成為人們日常生活中比較常用的消費方式。從經營者角度看,不僅可以固定客户,在可預見的時間內提前獲得穩定的利潤,還可以有效地融資、擴大消費渠道。從消費者角度看,為了未來的消費需求,在可以承受範圍內一次性預付一定金額給經營者,從而享受更大優惠。但在實踐中,經常存在經營者為了促銷,向持卡消費者作出各種優惠承諾,事後又以各種理由不予兑現,侵犯消費者合法權益的現象。河北省永清縣人民法院就依法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原告包氏三姐妹與被告河北某農業科技公司(以下簡稱農科公司)產生退蔬菜卡糾紛,法院一審判決農科公司退還原告會員卡內餘額並返還贈送的蔬菜卡價值。農科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廊坊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最終,廊坊中院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本案的判決再次提示採用預付費式的經營者,必須守法誠信經營。誠信原則是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的基本遵循,也是我國公民道德建設的重點,本案的判決,對於正確處理民事主體間經濟糾紛,維護市場經濟健康運轉,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具有參考價值。

農科公司開分店 承諾充值送菜卡

2018年3月,被告農科公司在廊坊市所屬各區縣經營多家會員分店,從事蔬菜等農產品買賣、配送等服務。該農科公司開業時,原告包氏姐妹三人在該農科公司位於廊坊市區的會員店,各辦理了會員購物卡一張,享受以優惠的價格購買農產品及配送服務。

2019年12月,被告農科公司為擴大經營規模,採取會員卡充值贈送營銷方式,向社會公開承諾: 凡在該店辦理會員購物卡的客户,卡內充值1999元,就贈送蔬菜購物卡12期,每月一期,每期價值99元,合計金額1188元。該蔬菜購物卡使用須知載明:該卡只限於購買蔬菜使用;使用該蔬菜卡,只有持卡方能消費;該卡不記名、不掛失、不找零、不取現,金額用完由農科公司會員店收回;該卡只能在當月使用,過期作廢。該卡的最終解釋權歸農科公司所有。

2019年12月14日,包氏三姐妹在上述促銷活動期間,每人向會員購物卡內充值2000元,每人遂獲12期贈送、價值1188元的蔬菜購物卡。

門店停業引糾紛 贈送金額不退還

2020年1月底,農科公司經營的廊坊市區會員門店雖開門,但停止營業。2020年4月,上述門店關閉。此時,包氏三姐妹會員購物卡內剩餘未消費金額分別為2049.57元、1537.3元、1524.29元。另外,農科公司贈送給包氏三姐妹的蔬菜購物卡,每人尚有10期未消費,每人卡內未消費金額990元。

2020年5月31日,被告農科公司在上述會員門店門口張貼告示稱:受疫情影響及其位於深圳的投資公司資金鍊斷裂,導致公司目前無法正常經營,但公司會本着負責任的態度解決問題,已經與供貨商聯繫,將調送20萬斤大米及部分日用品進店,歡迎大家預定。同時公司將相關情況説明以文字形式,報備廊坊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及相關部門。總之,公司會以絕對積極的態度解決問題,不會讓廣大會員蒙受經濟損失。

2020年6月5日,農科公司再次向會員作出承諾:公司將改用微信或公眾號形式,繼續登記會員卡金額及會員需求的商品,在會員登記的商品達到一定數量後,公司將聯繫供貨商一次性配送至門店,通知會員領取,或直接配送至會員家中。如果會員登記的商品沒有達到供貨商配送數量,未能領取商品,公司保證在6個月內,全部退還會員所交納實際金額。

告示張貼後,農科公司遲遲未予履行供貨義務,也未履行退款義務。包氏三姐妹找農科公司討要説法,已人去樓空,無法與農科公司取得聯繫。包氏三姐妹無奈,於2020年12月10日,將農科公司訴至永清法院,要求農科公司返還三人會員購物卡、充值後贈送的蔬菜卡內金額共計8208.16元,並返還各自6個月的利息。

被告農科公司認為,三名原告每人實際充值會員購物卡內金額為2000元,除去三名原告已經實際消費金額,三名原告會員賬户顯示剩餘金額共計為5111.16元,是農科公司應當退還三名原告的金額,農科公司同意退還。原告所訴贈送蔬菜購物卡內金額3564元,系三名原告充值會員購物卡後,農科公司贈送三名原告的金額,農科公司不同意退還。

法院釐清兩筆賬 判決返還沒商量

永清法院審理後認為,三名原告在被告處購買會員購物卡並充值,被告同意贈送三名原告蔬菜購物卡,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雙方之間買賣合同關係合法有效。原、被告雙方均應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義務。會員購物卡內剩餘金額,系三名原告充值存入,被告農科公司同意退還,法院予以支持。三名原告充值獲贈金額,並非三名原告無償取得,如被告正常營業,三名原告可以獲得與卡內金額對價實際利益。被告農科公司因自身原因停止營業,而導致三名原告應得利益受損,故贈送三名原告蔬菜購物卡內金額,被告亦應退還三名原告。

被告農科公司稱蔬菜購物卡內金額,系被告贈送原告所得,所作不應當退還的辯解意見,法院不予採納。考慮到三名原告的損失情況及案件實際情況,對三名原告要求被告支付6個月利息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第一條第二款規定,判決農科公司於本判決生效後五日內,退還原告包氏三姐妹會員購物卡、附贈蔬菜購物卡內金額共計8081.16元。

農科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於2021年10月上訴至廊坊中院,要求改判農科公司贈送三名原告蔬菜購物卡內金額3564元不予退還。

二審法院審理後認為,農科公司贈送包氏三姐妹蔬菜卡的條件是,包氏三姐妹向會員購物卡內充值1999元,現農科公司因自身原因停止營業,應當履行退還會員購物卡及附贈蔬菜購物卡內金額義務。綜上所述,農科公司上訴請求不能成立,一審法院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二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