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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斷絕聯繫,另一方如何訴訟離婚

基本案情:

一方斷絕聯繫,另一方如何訴訟離婚

2008年,陳某與段某一同在東莞務工相識,並自由戀愛。2011512日,雙方自願在安徽省宿州市埇橋區民政局辦理結婚登記手續,雙方均系初婚。2011102日生婚生兒子陳某某,兒子自出生後一直隨陳某共同生活。

婚後夫妻感情一般,共同生活期間因性格不合而難以共同生活。201310月段某無故出走,2014年和2015年曾前往段某務工的地方東莞找到段某,希望與段某和好,遭段某拒絕。自此段某斷絕了與陳某的聯繫,陳某再也無法聯繫上段某。鑑於此,陳某聯繫本律師,為其代理訴訟離婚

代理思路及辦案結果:

接受委託後,離婚案首先必須考慮雙方夫妻感情是否完全破裂。本案根據陳某的陳述,夫妻二人已經分居長達6年之義,且互不聯繫,互不履行夫妻義務。但是如何證明夫妻二人分居時間呢?經本律師指點,讓陳某向其户籍所在地村委會開具夫妻關係分居及小孩生活現狀的證明。庭審中,本律師又做陳某工作,讓陳某自願放棄要求段某承擔小孩撫養費的訴訟請求。最終經常寧法院一審認定夫妻二人因為感情不和分居滿2年以上,判決准予離婚(判決文號:(2019)湘0482民初1874號)。本案經本律師操作,一次訴訟離婚,可謂難得。本律師認為,實踐中,離婚案一般需要二次訴訟,甚至三次訴訟離婚。本案之所以一次成功,在於我們律師要有法官思維,想辦法打消法官對判決結果的顧慮。本案的關鍵陳某配合我們律師,自願放棄撫養費的訴訟請求。如果不這樣做,法官很可能有所顧慮,判決離婚之後會擔心段某找麻煩。因此,我們做離婚案,既要考慮法律適用問題,又要平衡法官判決結果對社會產生的效果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