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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不願離婚,另一方如何提供法院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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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不願離婚,另一方如何提供法院離婚?

因為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准予還是不準予當事人離婚的標準是當事人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因此,如果一方當事人不願意離婚,另外一方當事人要爭取法院判決離婚,可以向法院證明存在以下情況: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癒的。

(2)婚前缺乏瞭解,草率結婚,婚後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後經治不愈的,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

(4)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5)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後,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6)包辦、買賣婚姻,婚後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滿2年,確無和好可能的,或者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又分居滿1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

(8)一方與他人通姦、非法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對方提出離婚的。

(10)一方好逸惡勞、有賭博等惡習,不履行家庭義務,屢教不改,夫妻難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滿2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找確無下落的。

典型案例:

楊某(女)和張某(男)於1990年4月29日登記結婚,婚後感情一般。張琳是張某和楊某的婚生女,於1991年11月21日出生,現在北京上班,還未成家。2010年張某在某大學當宿舍管理員,晚上需要值夜班。張某在此期間多次和第三者一起過夜,平時也經常帶第三者去自己的工作單位,並聲稱這是自己的妻子。楊某聽説了此事,通過查詢手機通話記錄、到張某單位瞭解情況後,確認此事屬實。但當楊某質問張某此事時,張某卻對楊某拳打腳踢,自此婚姻關係面臨危機。楊某曾試圖挽回過自己的婚姻,但是張某無動於衷,且經常無故毆打楊某致其身體多處損傷。楊某傷心至極決定和張某離婚,張某卻不同意,並寫下保證書承諾自己不再與第三者聯繫、也不再毆打妻子。2010年8月至2013年5月,張某先後四次寫下保證書,但又一次次推翻自己的承諾,傷透了楊某的心。2013年6月11日,楊某向法院提起了訴訟。

被告張某開庭前情緒十分緊張,數度失聲痛哭表示不同意離婚。希望妻子再最後給自己一次機會。但楊某依舊堅持自己的主張,堅決要求離婚。雙方的婚後財產有房屋一處、存款5萬元。因被告張某有不忠於婚姻的行為,對原告楊某實施家庭暴力,所以原告主張被告作為過錯方不得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並賠償原告精神損失費5萬元。雙方就財產問題僵持不下,法官多次進行調解但雙方一直未能達成協議,最終法院判決張某和楊某離婚,夫妻財產中一套房屋歸楊某所有,存款5萬元歸張某所有。

解析:這個案例的基本情況就是丈夫一方婚內有第三者,並且在外人面前稱第三者為他的妻子,如果這種行為達到一定嚴重程度,甚至可以追究他的刑事責任,也就是重婚罪。而且張某在婚內經常毆打楊某,給楊某的生理和心理造成了極大的損害,並且經過法院前期調解女方堅持離婚的。這種情況根據婚姻法規定應當判決離婚。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