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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放棄繼承權還有居住的權利嗎?

如果放棄繼承權還有居住的權利嗎?

一、如果放棄繼承權還有居住的權利嗎?

1、既然放棄繼承權,房產由其他人繼承,產權屬於他人所有,應該無權居住了。但是,可以協議約定放棄繼承權同時享有居住權。

2、法律規定:《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條【所有權的定義】

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二、繼承人放棄繼承權後的法律後果是怎樣的

1、放棄繼承權實際上是對繼承地位和繼承份額的放棄。繼承人一旦作出放棄遺產的意思表示,就意味着該繼承人永遠失去了對特定被繼承人遺產的繼承權,不能再予以撤銷變更了。

2、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人必須是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繼承人,而且這種意思表示應由其本人親自作出。無行為能力人和限制行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不得代理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的繼承人作出放棄遺產的意思表示。放棄遺產的繼承人,將不再承擔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税款和清償債務義務的責任。

三、繼承人放棄繼承與受遺贈人放棄遺贈在程序上有什麼區別

1、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兩者的區別在於對於默認時的處理。繼承在繼承人默認繼承權的情況下,被推定為接受繼承。

2、遺贈則是在受遺贈人不明確表明接受遺贈的情況下,推定為放棄遺贈權。有一定的實效。超過實效不表示就被推定放棄權利。

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繼承人放棄繼承權需要根據具體的情況進行分析,如果放棄繼承權的同時約定房屋的居住權是可以的,放棄繼承權實際上是對繼承地位和繼承份額的放棄,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人必須是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繼承人,而且這種意思表示應由其本人親自作出。

標籤:繼承權 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