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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明涉嫌故意傷害一案致被害人三處輕傷二級,最終不起訴

李某明涉嫌故意傷害罪一案致被害人多處輕傷二級以上,最終檢察院不起訴

李某明涉嫌故意傷害一案致被害人三處輕傷二級,最終不起訴

 

一、基本案情:

 李某明與鄭某某系夫妻關係,二人因感情破裂,已向民政局婚姻登記處提交離婚申請,兩人已分居數月。在冷靜期30天即將屆滿的前一天,李某明察覺到其妻子鄭某與被害人楊某可能有曖昧關係,遂怒從心起,持刀到鄭某出租房外等候,在鄭某與被害人楊某達到出租房外門口時,持刀將被害人楊某砍傷並追打了一段路程。後被害人楊某逃離,鄭某當場報警。李某明在案發現場被抓獲。經法醫鑑定,被害人楊某三處輕傷,其中二處輕傷二級,一處輕傷一級。李某明在被公安機關抓獲後,其家屬及時委託了四川豐宜律師事務所羅冰霜律師、四川豐宜(屏山)律師事務所賈超穎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二、李某明的最終處理結果

   該案經過辯護律師的努力,指導並全面蒐集了鄭某與被害人楊某具有重大過錯證據,並經辯護律師數次與辦案機關溝通,先是為李某明爭取了到了取保候審措施,最後將該證據提交給辦案機關,説服了被害人楊某諒解,僅支付了被害人楊某少量賠償款,最終説服檢察機關,對李某明作出了不起訴決定。

  該不起訴決定的作出,為李某明免除了經過刑事判決的前科,也讓其得以迴歸家庭繼續照顧老小。

三、案件分析及辯護律師作用

    該案能夠在李某明有犯罪預備且致使被害人楊某多處輕傷二級以上傷害的情形下,為其爭取到了不起訴決定,實屬不易。被告人在涉嫌刑事案件時,建議第一時間委託律師介入辯護,為該案爭取先機。該案的不起訴決定離不開辯護律師辛勤的取證、與鄭某、被害人楊某的多次溝通、與辦案機關口頭、書面多次的交換意見,出具辯護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