遛狗不牽繩,狗主人被判賠7萬餘元
中國法院網訊(鄒晴)近日,湖南省寧鄉市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飼養動物損害責任糾紛案。
經法院審理查明,2021年6月25日晚,80多歲的張某蘭與家人在小區內散步時,趴在路邊草叢中的黑色大狗突然起身,奔至張某蘭跟前,後掉頭跑開,致使張某蘭受到驚嚇,在躲避過程中身體失去平衡倒地。張某蘭摔倒後,沈某迅速過來將狗牽走,後又返回事發現場,並開車將張某蘭及其家屬送至寧鄉市人民醫院急診樓進行檢查,並墊付醫藥費2000元。
張某蘭受傷後,先後兩次入寧鄉市人民醫院住院治療,共計住院26天。經鑑定,張某蘭右股骨頸骨折行全髖關節置換術後,構成九級傷殘。傷後護理期150日,營養期180日。
事故發生後,張某蘭、沈某多次就損害賠償問題進行協商。調解時,沈某明確承認自己是狗的主人,同時願意承擔相應責任。但在沈某在向張某蘭支付了1萬2千元后,便拒絕支付其他費用,同時反悔稱傷人的狗並非自己飼養,自己最初是出於好意相助才送老人去醫院,同時迫於壓力接受調解支付了1萬多元。張某蘭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遂向法院提起訴訟。
經法院核定,張某蘭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損失為8萬8千餘元。
寧鄉法院經審理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國家法律保護。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條之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
本案中,沈某雖否認案涉的犬隻為其所飼養,但根據庭審查明的情況,張某蘭與沈某系在同一小區居住的居民,在黑狗奔向張某蘭,張某蘭倒地之後,沈某立即將狗牽走,然後折回現場查看張某蘭的情況,並開車將其送至醫院,同時墊付2000元醫療費用。事後在居委會調解時,沈某亦明確認可了案涉黑狗是他的,同意再墊付10000元,並表示對後期必要費用願意承擔支付責任。綜上,法院認定,沈某系案涉黑狗的飼養人或者管理人。
依《長沙市養犬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在嚴格管理區(是指本市市區、縣(市)人民政府所轄街道辦事處管轄的區域,以及縣(市)人民政府劃定並公佈的其他區域)內攜犬出户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在犬隻頸部佩戴公安機關發放的智能犬牌;(二)用2米以下的犬繩牽領犬隻,並採取有效防護措施防止犬隻傷人、疫病傳播……
本案中,沈某作為動物飼養(管理)人,違反管理規定在居民小區內飼養犬隻,未給出户的狗佩戴智能犬牌,又未給狗拴上狗繩,未對動物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張某蘭因受到黑狗驚嚇而倒地受傷,二者之間存在直接因果關係,沈某作為黑狗的飼養(管理)者,應承擔侵權責任。
據此,法院依法作出判決,沈某賠償張某蘭損失7萬6千餘元。
-
僅憑社保繳納記錄,能否證明勞動關係?
來源:中國法院網|作者:劉峯交納社會保險記錄是判斷用人單位和員工是否存在勞動關係的重要參考依據,但僅憑社保交納記錄,不能證明雙方存在勞動關係,還需對當事人交納社保的目的進行判斷以排除是否掛靠代繳社保。近期,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庫爾勒市人民法院審理一起以掛靠...
-
北京繼承律師——父母去世後遺產房屋部分繼承人不同意分割,其他繼承人起訴起訴強制分配
原告訴稱張某輝、張某聰、張某濤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北京市海淀區M號房屋由張某濤繼承所有,張某濤給付其他人房屋折價款;2.訴訟費由楊某承擔。事實與理由:郭某與張某山系夫妻,育有子女四人,即張某輝、張某聰、張某濤、張某佩。郭某於2005年去世,張某山於1995年...
-
劉某涉嫌危險作業罪被不起訴
經營危險化學品儲存不當,涉嫌危險作業罪被立案,最終被不起訴一、案情:被告人劉某系一家氣體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主要經營危險化學品(包括二氧化碳、氧氣、氮氣、氬氣、乙炔、石油等)。劉某為了自己方便自己經營,也為了節省經營成本,未按照《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
-
案件進入審查起訴階段,檢察官要做哪些工作?
公安機關將案件移送審查起訴後,案件進入審查起訴階段,對於檢察官來説,需要做如下工作1、告知。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案件自審查起訴之日起三日內,檢察機關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告知被害人有權委託訴訟代理人。所以檢察官首先會向犯罪嫌疑人發送《委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