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責任比例劃分之行人違章
此類情形在生活中也較為普遍,在多起交通事故中,行人因不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法規,自行在機動車道通行,導致機動車駕駛人有時無法控制交通事故的發生,對該後果的責任承擔該如何劃分,是重心之重。釐清上述問題,請看本文解析。
一、 請求權基礎之法律規範
1、《侵權責任法》
第六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根據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2、《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條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二、 行人違章之責任承擔
每年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不暇係數,所導致事故發生的原因也不計其數,如機動車駕駛人不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法規、酒駕、行為人違章等情形。此次主要探討行為人違章所導致的事故糾紛。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第一款所述,道路交通事故中,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所以,一起交通事故的發生,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是基本,但交警未認定事故責任承擔並不代表民事賠償責任就無需承擔。
就上述法條第二款可知,機動車與行為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全部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可見,行人違章也需要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即使發生事故後造成行人自身損失,但因其未盡交通出行注意義務,即需對自身損害承擔責任。
此外機動車操作人造成非機動車一方人員傷亡的,雖然機動車駕駛人無過錯,是行人自身違章導致出現駕駛人無法控制的情形,機動車也需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損害賠償責任。只有在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或者存有自殺等情形的,機動車駕駛人才不需要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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