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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房後人間蒸發12年,突然起訴房東要求交付



案情回顧
2009年11月14日,阿飛(化名)和阿力(化名)簽訂一份《房屋轉讓協議》,由阿飛購買阿力名下的一套房產。雙方約定房屋總價值為23.7萬元,由阿飛分三次將購房款支付給阿力,於2009年12月20日付清全部房款,同時阿力將房屋交付給阿飛。合同簽訂後,雙方於12月11日完成過户,將房屋與車庫登記為阿飛所有。然而接下來的故事,卻是各執一詞的“羅生門”……

買房後人間蒸發12年,突然起訴房東要求交付

阿飛説:“因為户口問題產生糾紛,阿力一直佔有房屋,不肯將房屋交付。”

阿力卻説:“因為阿飛還欠着三萬塊的房款沒有付清,並且阿飛從2009年年底之後便‘人間蒸發’,音訊全無,我多次尋找無果,所以事情才擱置到現在。”

一直到今年7月份,阿飛突然出現並且起訴阿力要求交付房產並支付房屋的佔有使用費。


成為被告的阿力感到很氣憤,向法院提出反訴,要求阿飛支付購房尾款3萬元。反訴被告阿飛辯稱反訴原告阿力的請求已超過訴訟時效,不應予以支持。因為合同中約定付款期限為2009年12月20日,但是從2009年12月20日至今,阿力都沒有證據證明他向阿飛主張,也未相應仲裁或起訴,已超過訴訟時效。





法院判決
法院認為,雙方的《房屋轉讓協議》合法有效,雙方都應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雖合同簽訂後合同內容至今未履行完畢,雙方針對各自具體義務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但根據阿飛的起訴請求和阿力提出的反訴請求,實際雙方均要求繼續履行合同,按照合同約定的“付清房款即交付房屋鑰匙”,阿飛要求繼續履行合同應依約付清房款,阿飛在起訴後再以付清房款超過訴訟時效為由進行抗辯,缺乏誠信,不符合合同約定,也無法律依據。因此,阿力有權要求阿飛繼續支付剩餘房款,在此基礎上阿飛有權要求阿力交付房屋。故法院判決,阿力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將房屋交付給阿飛,阿飛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房款3萬元。目前,該判決已生效,阿飛房款已支付。


法官説法

✍反訴是什麼?反訴,是指在正在進行的訴訟中,本訴的被告以本訴的原告為被告提起的訴訟。根據民事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的規定,本訴的被告可以向本訴的原告提起反訴。在案件受理後,法庭辯論結束前,被告提出反訴,可以合併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合併審理。之所以允許當事人提起反訴,其意圖在於將兩訴合併審理以便降低訴訟成本,實現糾紛的一次性解決。✍ 不要躺在權利上睡覺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在法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利即喪失請求人民法院依法保護其民事權利的法律制度。也就是説,法律只保護民事主體在訴訟時效有效期間內的勝訴權,超過訴訟時效有可能帶來敗訴的風險。訴訟時效制度能夠督促權利人及時行使權利,維護既定的法律秩序的穩定,也利於證據的收集和判斷,及時解決糾紛。


🔗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五十一條】原告可以放棄或者變更訴訟請求。被告可以承認或者反駁訴訟請求,有權提起反訴。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二百三十二條】在案件受理後,法庭辯論結束前,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併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合併審理。

【第二百三十三條】反訴的當事人應當限於本訴的當事人的範圍。反訴與本訴的訴訟請求基於相同法律關係、訴訟請求之間具有因果關係,或者反訴與本訴的訴訟請求基於相同事實的,人民法院應當合併審理。反訴應由其他人民法院專屬管轄,或者與本訴的訴訟標的及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理由無關聯的,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另行起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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