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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刑事案件,找關係?還是找律師?

生活中自己的親朋好友遇到刑事案件,是件勞神、費力、費錢和麻煩的事,萬一遇到刑事案件該如何應對呢?是找律師?還是托熟人找關係?

遇到刑事案件,找關係?還是找律師?

前幾天我在接待了一個當事人的家屬,諮詢人是當事人的母親,兒子因涉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被公安刑事拘留,她十分着急想請個律師為其兒子辯護,當我們把所有委託事項都談妥了準備簽訂代理協議時,對方突然不簽了,詢問其原因,説是她兒媳婦諮詢了一個在公安機關工作的親戚,他説刑事案件請律師無用,還不如花錢找找關係,所以就不簽了。那麼遇到刑事案件要不要請律師?請律師到底有沒有用?請律師和找關係的區別在那裏呢?

一、遇到刑事案件,你不找律師而是去找關係,那是真的不靠譜

案例12019年初,我接觸一個銷售不符合安全衞生標準食品罪的案件。小C是一個牛肉銷售中間商,因銷售了未經檢驗檢疫的進口牛肉而案發,被逮捕時公安機關初步認定涉案銷售金額為142萬元,屬於涉案金額巨大。其弟弟小D為了減輕小C的罪責,就找中間人疏通關係,想把涉案金額降下來。於是他通過親戚找到了一個在當地公安工作的熟人,請客送禮前前後後花了近6萬元,結果案件移送審查起訴到檢察院後又被退回補充偵察,最終涉案金額增加到了536萬元,這下小D懵了,關係也找了、錢也花了涉案金額反到增加3倍多,他又去找那個請託的熟人問原因,回覆説是這個案子是上級督辦的,又都是電子數據沒有辦法,至於給的錢嗎都花完了,因為雙方都是熟人,小D只能啞吧吃黃蓮,這才回過頭來聘請律師辯護。最終經過律師的辯護部分涉案金額法院未予以認定,小C被從輕判處有期徒刑5年。

案例2、2020年初,我接觸過一個詐騙案,是孫子小A準備給因涉嫌詐騙罪被刑事拘留的近70歲爺爺B聘請辯護律師。接受委託後我先到看守所會見了當事人一次,通過了解大概案情是:B在70年代應徵入伍,但在部隊待了不到半年因為精神失常被遣送回家,後來一直從當地政府領取退役軍人津貼,金額從每月幾元一直漲到被拘留前的每月200多元。2019年,因和鄰居發生宅基地糾紛,鄰居高某舉報B根本未參過軍,冒領退役軍人津貼構成詐騙。根據B的敍述和提供的相關證據,我認為該案有很多問題,不一定構成刑事案件。委託人小A本身常年經商家境富裕,也願意支付律師費。但會見以後談了二次後就一直沒有了下文,過了近半年小A又再次找到我説,他爺爺B已被法院以詐騙罪被判刑了,判了三年,而且開庭時家裏人和小A根本都不知道。我就問他為什麼當時不請律師,他説當時準備聘請律師時,家裏有個在檢察院工作的親戚説請律師不如花錢找關係,所以就沒有聘請律師,小A讓這個親戚找關係前後花了6萬元多用於請客送禮,結果開庭時家裏人都不知道,最後還判了三年實刑,他嫌太重想上訴,我就勸他儘快上訴,不要超過10天的上訴期,如果需要我們可以代理,他説行。可是後來又沒有音了,我打電話詢問,他説他那個檢察院工作的親戚説了不用上訴,他給找個關係把判決改一下就行了。案情講到這裏,B的最終判決結果不用問就知道是維持原判,估計這會已經在牢裏吃半年牢飯了。

案例3、張A、張B、張C都是周口市某村同村村民,在張A的指使下張B、張C合夥從事電信詐騙中的從銀行取錢的環節,每取一筆錢按總金額的10%提成,其中張B取款金額共計69.6萬元。張B案發被拘留後,辦案人員告訴張B的母親,張B是從犯,罪行比較輕,不用請律師判不了多長時間。所以一直到一審開庭,他們都沒有為張B聘請辯護律師,一家人的主要精力都用到了跑關係上,張B的母親前前後後光跑關係就花了十幾萬。而同案的張A則花重金聘請了一名刑事辯護律師,沒有跑關係,最終判決結果是張A、張B判處了同樣的刑罰:有期徒刑七年、罰金13萬元,張B本來想着是從犯,結果靠關係跑來跑去變成的主犯,這下張B的母親傻了臉,這才回過味來一邊找中間人要求退錢,一邊聯繫聘請律師上訴。

案例4、2019年,江蘇的白某因在其就職的某醫療保健品公司涉嫌詐騙罪被拘捕到河南,同時被拘捕的該公司員工共有180多人,我在代理該案後多次申請取保候審未果,白某家人認為找律師不如找關係,就通過生意上的關係,找到在鄭州的一熟人,這位熟人滿口答應:這都是小事,打打電話、請請客很快搞定。白某的家屬先後向這位熟人支付了7萬多,但直到開完庭白某也未能取保出來。最終在律師的辯護下被認定為從犯,從輕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綜合以上這些案件,我們可以看出如果親戚朋友遇到刑事案件,找關係撈人是最不靠譜的,因為我們是法制社會,公檢法機關辦案都有嚴格的程序和制度,絕大部分辦案人員不會因為人情或者好處而去違法辦案,更不會為了蠅頭小利而去銷燬或者隱匿證據,那樣他很快會因為涉嫌瀆職、枉法裁判罪而入獄。

二、為什麼刑事案件關係不靠譜?

這是因為你找的所謂關係具有以下這些特點:

1、無閲卷權:你找的這些關係人,絕大部分不是辦案人員或者不是直接負責這個案子的人員,自身就無權接觸案件相關材料:刑事卷宗在開庭前都屬於國家機密,不是該案的承辦人,根本接觸不到與案件相關證據和法律文書。你找的這些關係人,就是公檢法機關的工作人員,但因不是這個案件的辦案人,也根本就接觸不到這些案卷,這就導致你找的這些人所瞭解的案件的相關情況大多數是道聽途説而來,本身對案件就不瞭解,就無法做到有的放矢,制訂不出有針對性的解決方案。

2、無辯護權:刑事訴訟中當事人的權力和利益許多都是依據案件事實和證據據理力爭而來的。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只有律師才有辯護權,無論你找的關係“多硬”均上不了法庭的辯護席、發表不了辯護意見,自然不能給當事人爭取到合法利益。

3、收錢無依據:找關係花錢收費無依據、花費不透明,真正送到辦案人員手裏的的很少,有多少被中間人塞進了自己的腰包只有天知道。所以遇到刑事案件只找關係而不聘請辯護律師,基本就是誤入歧途。

三、處理刑事案件聘請律師依法辯護才是最佳選擇

1、律師有會見權:律師可以定期會見被羈押人,及時向其家屬通報當事人案情和生活情況,也能把家裏情況通報給被羈押人,緩解其思想壓力和焦慮情緒,並有效防止刑訊逼供。

2、律師有法律建議權:律師代理案件後,可以依據相關法律和證據為被羈押人及時申請取保候審、申請不批捕、申請不起訴等,一旦這些法律建議被辦案機關採納,當事人就可以恢復自由,免除牢獄之苦。

3、律師有閲卷權和辯護權:根據《刑事訴訟法》案件移送檢察院後,律師可以查閲涉案全部證據,在閲卷的基礎上再由律師結合法律規定和辦案經驗,在法庭上陳述當事人無罪或者罪輕的理由。如果沒有聘請律師辯護,而是由被告本人當庭辯護,一方面會導致因被告不瞭解相關證據而不能做到有效辯護,另一方面被告人在法庭的辯解往往會因被法庭和公訴人認為是認罪態度差、甚至是翻供而導致被重判。

4、聘請律師能及時瞭解開庭信息:法院確定開庭時間後,會第一時間通知律師,律師又會通知當事人家屬,所以聘請律師好處之一是當事人家屬能及時參與庭審,讓被告在庭審能見到久違的親人和朋友並進行交流。

如果刑事案件沒有聘請律師,而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法院開庭審理,只有義務通知被告人本人並沒有義務通知其家屬參與,這就會導致當事人家屬錯過庭審,這就是刑事案件沒有聘請律師,很可能案都判決了家屬都不知道,更旁聽不了庭審,見不到久違的親人。

5、律師有豐富的辦案經驗:律師是法律專業人士,在從業過程中會接觸到大量刑事案件,從而積累有豐富的辯護經驗,代理後律師會運用其法律知識和執業經驗,合法地給當事人找出罪輕或者無罪的證據和理由,爭取一個好的判決結果。

6、律師收費有標準:律師收費都是有國家標準的,明碼標價而且都比較規範,一般不會亂收費,服務內容和項目也都清晰明瞭。

四、為什麼不少辦案人員不建議當事人聘請律師呢?

既然聘請律師有這麼多優點,那為什麼個別辦案人員且習慣對當事人的家屬説聘請律師沒有用呢?其實這句話的潛台詞是“你不要聘請律師”,這是因為“屁股決定腦袋”,辦案人員的任務是收集證據把對當事人的指控做實,律師的任務是從程序和實體證據兩個方面依法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打掉不合理的指控,兩者的工作任務和努力方向可謂是南轅北轍。如果被抓的人,最後通過律師辯護又無罪釋放了,那就是公檢法機關辦錯案了,相關人員輕的要被追責、重則要坐牢,所以,你不請律師、你不申辯更有利於辦案機關根據他們的看法處理案件。

五、遇事請律師保你不吃虧

刑罰制度是國家為維護統治和秩序的制度,為了保證法律的正確實施、為了更好的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和防範冤假錯案的產生,國家才設立了律師制度,所以遇到刑事案件請律師辯護維權是正路、是大路。

通過律師的有效辯護,一些有問題的案件的當事人可能很快被釋放,有些案件雖然不能讓你馬上獲得自由,但可以通過刑事辯護減輕你的刑罰,從而最大限度地維護你的合法權益。請到一個好的辯護律師有時的效果超乎你的預期。我粗略地統計了一下,在我近期代理的刑事案件中,有一人在公安階段被撤銷案件、有一人在檢察院階段被不起訴、有一人在開庭後被免於刑事處罰,有一人被判處緩刑,有三人被判處的刑罰在原量刑建議幅度的一半以下等等,可以説是成績斐然。

所以遇到刑事案件時,如果把主要精力放到找關係、把錢花到跑關係、花到請客送禮上的,你走的就是一條違法邪路。而你所找關係、花的錢,一般不會有什麼效果,錢白花是常態。即使中間人把錢送出去了,相關人員又涉嫌行賄和受賄,搞不好牢裏的人沒有撈出來,撈人的人也因構成行賄罪而進去了,所以,遇到刑事案件找關係撈人這條路是條不能走的險路、絕路,只有聘請律師做好刑事辯護,才能最大限度地維護你的合法權益,遇事請律師保你不吃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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