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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方違約,可以要求退還加盟費嗎?

近兩年來,教育行業的加盟運營模式比較流行,糾紛也隨之日益增加。加盟合同法律上專業術語為“特許經營合同”)簽訂後,品牌方卻不按照合同約定提供加盟服務,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可以要求退還加盟費、保證金嗎?

品牌方違約,可以要求退還加盟費嗎?

 

案例簡介

 

2021年3月11日,原被告簽訂《某某品牌教育許可經營合同》,約定被告為原告提供“某某品牌教育”加盟服務,許可期限為兩年。原告按約向被告支付了品牌使用金、ERP使用費、品牌保證金、開課保證金等費用合計60餘萬元。2022年1月,原告發現被告已處於停業狀態,團隊解散,已無法繼續為原告提供合同約定的義務,這也直接導致原告無法開課,造成原告嚴重損失,原告為及時減損,遂停止運營該加盟品牌的教育服務。
  原告與被告協商合同解除及賠償事宜未果,故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解除雙方簽訂的《某某品牌教育許可經營合同》,並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各項損失100萬餘元。


法院審理

 

庭審中,被告辯稱其已按約提供了品牌、課程授權,並提供培訓、經營支持;原告應自行承擔經營成本及風險。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原被告簽訂的《某某品牌教育許可經營合同》屬於特許經營合同,結合雙方證據以可以認定自2022年1月起,被告即未按照合同的約定給原告提供持續的技術支持、經營指導,由於涉案合同的性質系原告在被告的指導下開展經營活動,一旦被告不提供持續的經營指導和技術支持,則原告的經營活動將無法正常有序的開展,因此被告的行為致使雙方合同無法繼續履行,不能實現涉案合同的目的,已經構成根本違約
  法院最終判決確認雙方合同已經解除,被告返還原告品牌使用金、ERP使用費、保證金共計13.5萬元,賠償原告損失26萬元。

一審宣判後,被告提起上訴,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律師説法

 

加盟模式,即特許經營,是品牌方將其擁有的經營資源許可加盟方使用,使其能夠按照合同約定在統一的經營模式下開展經營,並向品牌方支付特許經營費用的經營活動。一般來説,品牌方(特許人)應當為加盟方(被特許人)持續提供經營指導、技術支持和業務培訓等服務,不能因為自身原因推諉或拒不履行合同義務,一旦法院認定品牌方的違約行為構成夠本違約,導致雙方合同目的不能實現,那麼品牌方將面臨退還加盟非、保證金及賠償加盟方經濟損失等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