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中存在過失能否排除工傷認定
一、《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在上述工傷認定的“三工”要素中,工作原因是核心要件,即使職工不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內受到傷害,但只要是因為工作原因,就應當認定為工傷。工作場所和工作時間在工傷認定的作用主要是補強工作原因,以及在工作原因無法查明時,用以推定是否屬於工作原因。基於這樣的精神,《工傷案件規定》第四條第一項明確指出,在工作場所和工作時間內,沒有證據證明是非工作原因導致職工傷亡的亦應認定為工傷。
二、《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的“工作場所”,是指與職工工作職責相關的場所,有多個工作場所的,還包括工作時間內職工來往於多個工作場所之間的合理區域;若將完成工作任務的合理路線排除在工作場所之外,既不符合立法本意,也有悖於生活常識。
三、職工在從事本職工作中存在過失,不屬於《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的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殘或者自殺情形,不影響工傷的認定。不能阻卻職工受傷與其從事本職工作之間的關聯關係。工傷事故中,受傷職工有時具有疏忽大意、精力不集中等過失行為,工傷保險正是分擔事故風險、提供勞動保障的重要制度。如果將職工個人主觀上的過失作為認定工傷的排除條件,違反工傷保險“無過失補償”的基本原則(又稱無責任補償原則,是指工傷事故發生後,無論事故責任在誰,都應及時對受傷者進行無條件的一定經濟補償。因工受傷是勞動者為他人和社會做出的犧牲)。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的立法目的。據此,即使勞動者工作中確實有失謹慎,也不影響其摔傷系“工作原因”的認定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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