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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發話:徵收城市房屋需滿足這5大條件,否則很可能是違法徵收!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在(2019)最高法行申12405號行政裁定書中明確表述了徵收城市房屋所應滿足的法定條件,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9條至第13條的規定,徵收國有土地上房屋應當符合以下主要條件和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發話:徵收城市房屋需滿足這5大條件,否則很可能是違法徵收!

1.建設項目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

這裏對被徵收人很重要的一點是,當被通知要徵收時,我們要及時申請信息公開,查看徵地的用途是否符合要求,徵地範圍是到哪裏,徵收主體是否有資格等重要信息。

2.擬定徵收補償方案,市、縣級人民政府對方案進行論證、徵求意見、修改並及時公佈

涉及到補償方案的階段,和大家的利益息息相關,務必要引起重視。當我們發現徵收補償方案不合理時,要及時提出意見和建議。如果多數人不同意補償方案,可以要求召開聽證會,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由被徵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並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3.經過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和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如果房屋徵收決定涉及到的被徵收人數量較多,還應當經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關於“數量較多的”的認定標準,這個通常是根據各地方的規定明確的。少則50人以上,多則1000人以上,才需要經過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這一步驟。

4.徵收補償費用足額到位、專户存儲、專款專用

按照徵收補償方案中的規定,將現金或安置房及時發放給被徵收人,保證全部被徵收人得到依法補償和妥善安置,才能説是足額到位。

5.房屋徵收決定需依法公告

房屋徵收決定作出後,應當及時公告,並告知被徵收人完整的徵收補償方案,以及被徵收人擁有的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和行使期限等事項。

即明律師最後提醒大家:房屋徵收的總體原則是保障被徵收人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如果發現補償不合理,或是協議中存在不平等條款,使自己的財產權益受到侵害,我們一定要提出異議並及時進行維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