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情況下需退還彩禮?
目前,我國法律對“彩禮”並沒有明確定義。在《北京高院民一庭:關於審理婚姻糾紛案件若干疑難問題的參考意見(2016)》第43條第1款規定:“彩禮一般是指依據當地習俗,一方及其家庭給付另一方及其家庭的與締結婚姻密切相關的大額財物。不具備上述特點的婚前財產贈與不構成彩禮。”
二、 需要返還彩禮的情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三、 要求返還彩禮的主體
實踐中,由於彩禮的給付和收受並不侷限於男女雙方,有可能是雙方的近親屬。那麼在訴訟中,如何確定雙方當事人呢?其實各地法院的規定都不一樣。
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的理解與適用》“實踐中,給付彩禮問題,並不單純的是男女雙方之間的事情,更多地時候涉及兩個家庭之間的往來。對於彩禮的給付人和接受人,都應當作廣義的理解,不能僅僅侷限於準備締結婚姻關係的男女本人。就給付人而言,既可以是婚姻關係當事人本人所為的給付,也可以是婚姻關係當事人一方的親屬所為的給付,包括其父母兄姐等。同樣道理,就收受該彩禮方而言,既包括由婚姻關係當事人本人接受的情形,也包括其親屬接受給付的情形。”
江蘇省高院在公報案例中指出返還主體不僅限於女方。《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公報案例審判摘要(二)七十四、金來艮、朱庭玉婚約財產糾紛(2009-06)裁判摘要》:按照一般習俗,彩禮不是交付給女方而是交付給女方的家庭,並由女方及其重要家庭成員接受並進而由女方家庭進行處分。在婚約財產糾紛中返還彩禮的主體應不僅限於女方,還應包括接受彩禮的女方重要家庭成員。
北京市則認為以夫妻雙方或未辦理登記手續的男女雙方為當事人。《北京高院民一庭:關於審理婚姻糾紛案件若干疑難問題的參考意見(2016)》第43條第2款規定:“涉彩禮糾紛一般應列夫妻雙方或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男女雙方為訴訟當事人。”即以夫妻雙方或者未辦理登記手續的男女雙方為訴訟當事人的原則。
實踐中,彩禮問題錯綜複雜,建議委託專業律師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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