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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什麼情況下彩禮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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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什麼情況下彩禮退還?

一、在什麼情況下彩禮退還?

彩禮可能需要退還的情形具體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3)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二、哪些財產不能算作為彩禮

根據彩禮的目的性,在實踐中對以下行為不能認定為彩禮:

1、男方或其近親屬為取悦對方所為的贈與。

2、男女雙方戀愛期間男方為表露情感所為的贈與。

3、男女雙方或其近親屬在共同消費中由男方支付的費用。

4、男方及其近親屬與女方及其近親屬禮節性的交往時的贈與。

5、借婚姻索取財物、騙取財物的行為。

三、彩禮性質認定的考量因素

(一)該地是否有給付彩禮的習俗

有給付彩禮的習俗,是認定彩禮的前提。應當首先根據雙方或收受財物一方所在地的當地實際及個案情況,確定是否存在給付彩禮方能締結婚姻的風俗習慣。如果一方按當地風俗給付另一方的財物,一般應認定為“按習俗給付彩禮”。

(二)給付時的目的是否為締結婚姻

社會生活中,男方婚前給付女方財物的情形比較普遍,但就其給付財物時的直接目的而言,則大有不同。如果男方給付財物時的直接目的與婚姻無關,則不應認定為彩禮。

1、不以結婚為目的,屬於戀愛期間自願贈與情形,則不能主張返還。

2、雙方在戀愛期間,為結婚創造條件,因訂婚約而贈送財物,由於婚約解除或沒有締結婚姻關係,贈送的財物應當返還。

給付彩禮的對價中,本身就藴含着以對方答應結婚為前提。如果未能締結婚姻,其目的落空,此時彩禮如仍舊歸對方所有,與其當初給付時的本意明顯背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規定彩禮在一定條件下予以返還,在法理上體現了對對價行為公平性的保護。

(三)給付財物的價值大小

彩禮一般為數額較大的金錢或者價值較高的實物,包括現金、首飾等貴重物品。如果男方婚前給付的僅是數額較小的“見面禮”、“過節禮”,或者價值較小的飾物、衣物等,一般均不宜認定為彩禮。至於應當達到多大的數額或者多高的價值,可以結合當地的經濟狀況以及男方自身經濟條件等綜合酌情確定。

在民事法律規範之中只規定了材料可以被退還的情形,具體的情形包括彩禮已支付、但是男女雙方並沒有到民政部門登記結婚等。若是男方希望女方將材料返還,就需要證明自己的情形滿足法定的材料退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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