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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墜物”砸損“違停車”,車損怎麼賠?,樂清法院:《民法典》釐定民事責任

日前,浙江省樂清市人民法院柳市人民法庭公開開庭審理了一起特殊“高空墜物”事故引發的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

“高空墜物”砸損“違停車”,車損怎麼賠? 樂清法院:《民法典》釐定民事責任

  2020年8月22日,柳市鎮居民劉某接到114挪車電話,待其下樓時發現車窗玻璃竟然被砸了。原來,小區B棟住户林某正在為裝修住房敲詐房屋外立面牆體,產生的部分碎石直接墜落砸到停放在A棟地面上的劉某所有的轎車。

  看着心愛的小轎車被砸得一塌糊塗,又與林某因車輛損壞範圍及維修方式不能達成一致意見,劉某電話報警。民警到場處置後,認為“系高空墜物,雙方自行協商解決或到法院解決”。

  林某認為車輛所停位置為小區居民生活通道,並非停車位,屬於違規違停,認為車輛損害雙方均有責任,且事發前其曾用紙板箱、防護欄等將車輛圍護,因此不願意獨自為這次事故“買單”。

  期間,雙方對案涉車輛損壞範圍、賠償金額、維修單位等事項未能達成一致意見而協商未果。當年9月,劉某將林某訴至法院,要求林某賠償其車輛維修費、車膜費、交通費共計58000元。

  經辦法官現場勘察後查明,該小區是樂清一個回遷房小區,暫未劃置停車位,存在着內部道路“亂停車”等問題,留下了不少安全隱患。涉案車輛於事發時斜停在小區入口通道右邊圍牆處,涉案車輛停放區域未劃置停車位。

  “根據民法典有關規定,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在審理過程中,對雙方當事人存有爭議的部分,法官逐一釐清,耐心釋法析理。

  被告林某擅自敲詐自有住房外立面,導致碎石從高空墜落造成原告車輛損壞,被告作為物件損害的責任人應承擔賠償責任。原告劉某將其車輛停放在小區通道處,該區域屬於公共區域,不屬於小區內專門設置的停車範圍,該通道明顯狹窄且不規則,原告在此處停放車輛明顯不當,故法院認定原告對損害的發生存在一定過錯,可相應減輕侵權人即被告的賠償責任。根據雙方過錯程度,對原告的經濟損失,被告應按70%予以賠償。

  綜上,樂清法院依法作出一審判決:被告林某應賠償原告劉某車輛維修、配件更換、貼膜等費用共計38500元,賠償原告劉某交通費1500元。

  2月7日,該判決已履行。

  法官説法:

  近年來,全國各地頻現高空拋物、墜物傷人事件,成為“城市上空之痛”。但因肇事者難以確定或各方推諉扯皮,導致案件的侵權責任難釐清,往往爭議巨大,難以有效防範和懲處。

  《民法典》對高空安全的保護推向了新高度,明確禁止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對高空拋物、高空墜物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進行了釐定,也對物業服務企業的安全保障責任和公安機關的調查責任作出了規定。《民法典》的施行,將禁止“高空拋物”從道德約束上升為法定義務,對遏制高空拋物行為發生、保護人民羣眾生命財產安全具有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