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方更改夫妻共立遺囑,遺產如何認定?
基本案情
劉某蘭與劉某軍系劉某成和王某娥的長女與長子,劉某成於2009年2月製作自書遺囑一份,約定涉案房產(登記產權人為劉某成和王某娥,為共同共有)由劉某蘭繼承,但劉某蘭應給劉某軍人民幣4萬元。劉某成親筆書寫自書遺囑,並代王某娥署名,包括劉某蘭和劉某軍在內的劉某成五個子女均在遺囑上簽名表示同意。後劉某成於2010年去世前將4萬元變更為10萬元,劉某蘭至今沒有給付劉某軍該款項。2020年12月,王某娥製作錄音錄像遺囑,手持房屋所有權證自述涉案房產由劉某軍繼承,百年之後全部產權歸劉某軍 所有,兩個見證人(劉某成堂弟和劉某軍朋友)在場。劉某成其他子女均明確表示放棄實體權利,不願參加本案訴訟。劉某蘭知曉後訴至法院。
裁判結果
依照相關法律規定,判決如下:
一、涉案房產(不動產權證號為10-0000XXXX號)歸被告劉某軍 所有;
二、被告劉某軍補償原告劉某蘭275000元,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付清。
案例解讀
本案主要爭議的焦點為劉某成和王某娥共同共有的房產作為遺產應該如何分配的問題。
夫妻一方親筆書寫的共同遺囑符合《民法典》繼承編中關於自書遺囑的形式要求,另一方在共同遺囑上簽名的,並標註簽名日期的,可以認為共同遺囑的形式要件已經成就。夫妻雙方制定共同遺囑的情況下,如需撤回遺囑或更改遺囑,應在雙方在世期間共同協商。在一方去世後,另一方在更改或撤回遺囑時,僅能對自己的那部分財產進行處分,而無權擅自改動去世一方的遺囑。
由於遺囑變更,在一個繼承關係中可能產生多份遺囑同時並存的情況。如果多份遺囑之間有矛盾,哪份遺囑有效呢?
實務審理中,通常以後立的遺囑為有效。就意思表示來説,遺囑人最後的意思表示應視為遺囑人處分自己財產的最終決定,法律承認並保障遺囑人用後立的遺囑變更前立的遺囑。所以,後立的遺囑應該執行。
本案中,劉某成於2009年2月製作自書遺囑,約定其與王某娥共同共有的房產一套由劉某蘭繼承,劉某蘭應給劉某軍4萬元。該遺囑由劉某成親筆書寫全部內容並簽名,並註明書寫日期,此為一份有效的自書遺囑。
2020年12月,王某娥製作錄音錄像遺囑,自述涉案樓房由劉某軍繼承,並有兩個見證人在場,故王某娥的錄音錄像遺囑合法有效。劉某成製作自書遺囑時,代替王某娥簽字確認,而後王某娥又採取錄音錄像遺囑的形式更改遺囑,因涉案樓房是劉某成和王某娥共同共有,劉某成在世時與王某娥共同制定一份合法有效的共同遺囑,在劉某成去世後,王某娥在更改遺囑時只能對自己享有二分之一產權部分作出處理,而無權擅自改動劉某成的遺囑。對於劉某成的遺產應當按照其自書遺囑執行,故劉某蘭和劉某軍各享有案涉樓房二分之一份額。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規定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條規定 以錄音錄像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四十條規定 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見證能力的人;(二)繼承人、受遺贈人;(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規定 遺囑人可以撤回、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遺囑後,遺囑人實施與遺囑內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視為對遺囑相關內容的撤回。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
來源:沂源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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