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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權屬爭議處理程序以及證據

我國土地權屬分為國有土地所有權和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國有土地所有權是指城市和城市郊區的土地和農村土地中非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土地。國有土地所有權依法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權利,國有土地權屬糾紛很少。而農村集體土地權屬爭議由於歷史和權屬確認欠缺等原因,糾紛較多。目前國家正在進行農村集體土地權屬確權工作。相信這一工作全部完成後,農村集體土地糾紛會大大減少。那麼,農村集體土地權屬產生糾紛後,如何依法解決糾紛,解決程序有哪些?證據有哪些?

土地權屬爭議處理程序以及證據

農村集體土地權屬爭議

(一)農村集體土地權屬爭議行政裁決是處理農業集體土地權屬爭議的法定前置程序。所謂農村集體土地權屬爭議是農村中某一處土地,包含承包地,建設用地,宅基地和荒地等所有權歸誰所有。二個或者多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認為該土地所有權屬於本組織所有,主要是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合作社等農村中的組織機構。發生爭議後,根據相關規定,應當先由縣一級人民政府進行行政裁決,具體裁決組織目前是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可以進行調查,組織爭議方召開聽證會,爭議各方應當就自己的主張向裁決機關提交相應的證據,裁決機關在充分調查相關事實,調解不成的情況下,將案件交縣級人民政府裁決。縣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法作出該土地權屬所有權歸誰所有的裁決書。(二)爭議各方對縣級人民政府裁決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訴。縣級政府的行政裁決並非最終的裁決,爭議方不服裁決的,有權向土地所在地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行政機關的行政裁決。被告為縣級政府,爭議相對方為第三人。法院受理後,應當依法開庭審理,作出判決。

農村集體土地權屬爭議要求提交哪些證據?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面對土地權屬爭議,應當在內部形成組織決定,村民委員會應當依照《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召開村民會議或者村民委員會代表會議,會議應當由由本村十八週歲以上的村民組成。

村民會議由村民委員會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議,應當召集村民會議。召集村民會議,應當提前十天通知村民。

 召開村民會議,應當有本村十八週歲以上村民的過半數,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參加,村民會議所作決定應當經到會人員的過半數通過。法律對召開村民會議及作出決定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召開村民會議,根據需要可以邀請駐本村的企業、事業單位和羣眾組織派代表列席。村民會議應當就解決土地權屬爭議的方式,資金支出,委託代理人蔘加爭議解決等事項作出決定。村民委員會作出的村民會議決定是啟動爭議解決的證據之一。村民小組作為爭議一方,需要提起農村集體土地爭議,也應當按照以上程序處理。

此外,爭議方作為原告還應當提交如下證據:1,村民的土地承包合同和承包證書,2,村民以前交付農業税的證明,3,實際利用土地的視頻或者照片,4,村民宅基地方面的證據材料,建房許可證等。5,證明土地情況的當地擋案館的擋案資料,6,有關該土地使用的合同、收據,如土地租賃合同,租賃費發票,收據等。有關這些證據經過法庭質證,查明屬實,可以作為定案依據。

律師建議

農村集體土地是村民賴以生存的重要生產資料,對廣大村民具有重要的經濟利益。土地權屬就是村民享有土地以及相應權利的前提和基礎,也是國家徵收土地確認土地補償金歸屬的重要依據——廣大村民一定要認真對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