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方逾期付款,合同一定解除嗎
開發商主張解除合同被法院駁回是為何?
支付購房款是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中購房人的一項主要合同義務,購房人未能按期支付房款或者按揭貸款未能如期辦理導致不能支付購房款,開發商訴諸法院要求解除合同,是否一定能得到支持呢?下面給大家分享一則案例。
0.1基本案情
2010年8月27日,原告(開發商)、被告(購房人)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被告購買原告開發的房屋,總價款685,317元。合同第六條約定,被告應於本合同簽訂的同時支付首期房款137,317元,剩餘房款548,000元被告應當以商品房抵押貸款的方式於本合同備案15日內支付給原告。同時約定,被告如未按本合同規定的時間付款,逾期超過30日後,原告有權解除合同。同日,原、被告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補充協議》,該協議第二條第四款約定,若被告未能在《合同》簽訂後三十日內按期取得全額按揭貸款資格證明,又未能自行付清房款的,自該期限屆滿之日起,原告有權選擇要求被告按應付房款的日萬分之三承擔賠償金,也有權通知解除《合同》並由被告按總房款15%的標準賠償原告的損失。
0.2法院審理
一審法院認為,按照合同約定,開發商行使合同解除權的除斥期已過,解除權消滅,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二審法院認為,開發商訴請解除案涉《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理由是購房人未能按照合同的約定,在《商品房買賣合同》備案後15日內履行支付剩餘房款的義務。但根據開發商在二審過程中的陳述,在合同備案時,因開發商將包括案涉房屋在內的大量房產抵押給銀行辦理貸款,故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購房人無法辦理案涉房屋的抵押貸款業務,而該貸款無法辦理系因開發商的原因所致。在合同履行情況已發生重大變更的情形下,開發商仍依據原合同約定主張購房人違約,並要求解除合同,依據不足。至於開發商主張合同已無法繼續履行的理由,因其無據證明已通知購房人而購房人拒不履行合同義務,不足以證明案涉合同目的已無法實現,故該項解除合同的理由亦不能成立。
0.3筆者認為
在開發商以購房人未按期繳納購房款或揭貸款未能如期辦理主張解除合同的,開發商的訴求並不一定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就以本案為依據,購房未能辦理按揭貸款的原因系開發商將房屋抵押銀行辦理貸款,屬於開發商的過錯而致,導致購房人未能如期辦理按揭貸款,因此開發商主張解除合同未能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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