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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分居能否主張撫養費?

夫妻分居期間能否主張撫養費

父母分居能否主張撫養費?

 隨着我國民眾法治意識的提高,父母在離婚時經常會通過簽署離婚協議的方式對子女的撫養權歸屬及撫養費承擔問題進行約定。如果,父母尚未離婚,在分居期間,一方不給撫養費,是否可以主張呢?有沒有法律依據呢?

                    案例

     【(2021)遼01民終971號】

法院審理認為:關於郭某1針對本案所提其母陳某從2016年6月起至2020年5月,每月應給付2000元撫養費,合計96000元的上訴意見,經查,郭某1之父郭某2在本案審理期間,認可郭某1之母陳某系2018年12月從家裏搬出後與其正式分居,陳某亦認可該事實。一審法院根據實際分居的時間,結合陳某未提供證據證實分居後其對郭某1盡到相應撫養義務,以及考慮郭某2在分居後獨自撫養郭某1,承擔郭某1生活、教育、醫療等全部費用的情況,認定陳某應給付2018年12月起至2020年5月期間的撫養費,並無不當

總結

夫妻一方主張另一方支付分居期間孩子撫養費的,並能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另一方當事人在分居期間未盡到相應撫養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以支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條:“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四十三條:“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父母雙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撫養子女義務,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請求支付撫養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