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主張子女成年後的撫養費
一、能否主張子女成年後的撫養費?
可以,已經成年的孩子,如果有如下情形,需要支付撫養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16週歲以上不滿18週歲,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並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育費。
尚未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給付能力的,仍應負擔必要的撫育費:
(1)喪失勞動能力或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讀的;
(3)確無獨立生活能力和條件的。
1、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數目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到三十。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養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無固定收入的,子女撫養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3、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三、離婚後撫養費該怎麼支付?
1、有條件的,可以一次性給付。
2、暫時不具備條件的,可以按月或定期給付,也可按收益季度或年度給付。
3、如果協商一致,一方全部負擔是可以的,當然,如果有證據顯示承擔全部撫養費的一方撫養能力明顯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費用,影響子女健康成長的,則不可以。
4、即使達成上述協議後,如果過一段時間後,雙方經濟情況確有變化,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確有增加或者給付的必要,一方仍可訴至法院,要求另一方承擔撫養費。
5、撫養費的給付期限,一般應至子女十八週歲為止。
6、十六週歲以上不滿十八週歲,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並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養費。
7、尚未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刑之一的,父母又有給付能力的,仍應負擔必要的撫養費:
(1)喪失勞動能力或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讀的;
(3)確無獨立生活能力和條件的。
8、一方無經濟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財物折抵子女撫育費。
剛成年就完全具備獨立生活能力的這種情況畢竟是佔少數,因為絕大多數18週歲的孩子尚且都在讀書,所以,於情於理,從孩子18週歲之後就拒絕支付撫養費的這種做法確實是不太合理的。況且,有些孩子從小精神、智力等方面就有問題,就算已經成年也根本不具備生活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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