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詐騙罪的構成要件
保險詐騙罪,是指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以使自己或者第三者獲取保險金為目的,採取虛構保險標的、保險事故或者製造保險事故等方法,騙取保險金,數額較大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相關規定:第一百九十八條【保險詐騙罪】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保險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投保人故意虛構保險標的,騙取保險金的;(二)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發生的保險事故編造虛假的原因或者誇大損失的程度,騙取保險金的;(三)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四)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造成財產損失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騙取保險金的。有前款第四項、第五項所列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單位犯第一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保險事故的鑑定人、證明人、財產評估人故意提供虛假的證明文件,為他人詐騙提供條件的,以保險詐騙的共犯論處。構成要件的內容
1. 構成要件的內容為,使用各種欺騙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保險金。
行為主體是投保人、被保險人與受益人,但刑法根據行為方式對主體範圍作了具體限定。如虛構保險標的的,只限於投保人(疑似身份犯);虛構保險事故的,包括投保人、被保險人與受益人;如此等等。投保人,是指與保險人簽訂保險合同並向保險人交付保險費的人。被保險人,是指受保險合同保障的人。受益人,是指在人身保險中有權領取保險金的人。單位可以成為本罪的行為主體。
客觀行為表現為以下五種情形:(1)投保人故意虛構保險標的,騙取保險金的;(2)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發生的保險事故編造虛假的原因或者誇大損失的程度,騙取保險金的;(3)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4)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造成財產損失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5)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騙取保險金的。
責任形式為故意,刑法條文對上述第(1)種、第(4)種與第(5)種行為,特別強調必須是故意實施的,第(2)種與第(3)種行為顯然也只能故意實施。此外,行為人必須具有非法獲取保險金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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