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明無權出賣他人的財物,為什麼該合同仍然有效
案件經過
社會青年張某某,從某汽車租賃公司承租一輛馬自達轎車使用,租金每天160元,租期一個月。大約使用十天時間,由於急需要一筆資金借給女朋友家裏用,張某某謊稱汽車是自己的,賣給李某,雙方約定,車輛價格一次性4萬元,半個月後去過户。李某相信了,通過支付寶轉給李某4萬元,將車輛開走。幾天後,某汽車租賃公司在李某住址找到該車輛,將車輛開走。李某找到張某某退錢,張某某無錢返還,李某隻得起訴到法院,要求確認車輛買賣合同無效,返還4萬元。
針對李某的訴訟請求,法院向李某説明,根據現有的法律規定,儘管張某某不是該汽車的所有權人,但是,雙方簽訂的汽車買賣合同還是有效的合同,要求確認合同無效不能得到法院支持,希望李某將訴訟請求變更為,要求解除合同並且要求張某某賠償財產損失4萬元。
李某想不通,明明張某某出賣他人汽車,是無權處分他人財產,怎麼合同有效?
律師説理
李某諮詢律師,律師也向其解釋了《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頒佈的《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3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以出賣人在締約時對標的物沒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為由主張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賣人因未取得所有權或者處分權致使標的物所有權不能轉移,買受人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並主張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這一條規定的確顛覆了許多人的認知,與之前的規定不同,司法解釋之所以這樣規定是考慮到1.認定合同無效是基於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以及第三人利益而採取的國家干預性措施。而本案當事人之間的合同不涉及這些利益。2.合同無效,其結果是當事人互相返還財產,合同約定的違約責任,就不能適用。而如果是要求解除合同,當事人約定的承擔違約金、定金等等合同條款都是可以主張的。因此,認定合同有效,對守約方有利,能夠更加有力的制裁違約方。明年實施的《民法典》第597條繼承了最高人民法院《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3條的觀點。本案承辦法官希望李某變更訴訟請求具有法律依據,也是對當事人負責的釋明。
結果
經過律師的解説,李某到法院變更了訴訟請求,法院依法判決解除雙方簽訂的汽車買賣合同,張某某必須在十日內賠償李某財產損失4萬元。
簽訂買賣合同之前一定要查明出賣人是否享有標的物所有權,要求查看相應權利證書,避免財產損失。
相關法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無權處分·買賣合同效力】 當事人一方以出賣人在締約時對標的物沒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為由主張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賣人因未取得所有權或者處分權致使標的物所有權不能轉移,買受人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並主張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七條 因出賣人未取得處分權致使標的物所有權不能轉移的,買受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請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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