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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發明的專利權為共同發明人嗎

專利1.4W

專利權人,指的就是享有合法專利權的主體,它既可以是單位,也可以是個人。其主體通常包括三種類型:

共同發明的專利權為共同發明人嗎

第一種類型是發明或者設計人所在的單位。這個單位既包括各種企事業單位,也包括社會團體,以及國家機關的人員所處的單位,主要是利用了本單位所有的物質條件來完成的職務層面上的發明創造,其申請專利的權利應該是屬於單位所有。

第二種類型是發明人或者是設計人。它指的是發明者或者是設計者自己獨立完後才能的,不屬於職務上的發明創造,其申請專利的合法權利應該是要屬於發明或者創造者所享有。在完成一項發明或者是創造的時候,只負責了其中組織工作的人、為其物質條件的使用提供了一定方便的人,或者是其他從事了輔助方面工作的人,不應該也被認為是發明或者設計者。

第三種類型則是共同發明、設計人。這一類型指的是由兩個及其以上的單位或者是個人通過協作一起完成的發明創造,其創造則為共同發明創造,一起完成了這一項發明創造的人,也會被成為共同發明或者是設計人。除非是當事人另外有協議的情況外,其共同的發明創造的專利申請的權利應該是屬於共同發明人的,經過一系列申請工作而被批准之後,其專利權應該是歸共同發明人所有的。

對於那些非職務的共同發明,一般其申請專利的權利是應該要由共同發明人一起提出的,該申請在經過相應機關批准之後,其專利權也是應該屬於共同發明人的。而對於那些由兩個及其以上的單位通過協作,或者是其中一個單位協作,又或者是其中一個單位委託而進行研究、設計工作完成的職務層面的發明創造,其申請專利的相應權利也應該是屬於完成或者是共同完成的單位的。

共同發明人的確定要求一般有以下三個:

第一個要求是此項發明創造的產生有沒有真正意義上的實體合作者,而不只是形式上面的合作做,如果説只是完成了跟發明創造相關的一些行政管理和材料供應等方面工作的人員,一般情況下不能算作是共同發明人。

第二個要求是一項發明創造的完成其實就是技術和思想的創作過程,所以發明的構思可以作為是否是共同發明人的一個判斷標準。

第三個要求是發明的過程通常會分為構思和構思的實施這兩大階段,關於構思是不是由兩人或者多人一起實施,也是判斷共同發明人的一個重要標準。

對於那些共同享有專利申請權利的人,應該要注意以下幾點內容:

一是共同發明創造中的任何一個人都不可以單獨提出專利的申請,應該是要由共同發明人一起提出來。但是如果之前有簽訂好的協議明確規定出來可以由其中的一個人或者是多人單獨進行專利的申請的,就可以行使單獨申請的權利。

二是如果共同發明人中出現了一個人或者是多個人不同意將其申請專利的,或者是出現了其他一些客觀層面上的情況不能參與申請的時候,剩下的那些共同發明人也是不能提出專利的申請的。

三是如果在共同發明人中,其中有人聲明自己要放棄該專利權的申請的,其他人依然有權提出專利申請,待其申請批准過後,其中放棄了專利申請的那個人是可以免費或者是優惠實施該項專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