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婚內買房離婚後一方出售未分割房款對方能否起訴強制分割
原告訴稱
孫先生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依法分割趙女士處的417883.91元售房款;2.由趙女士承擔訴訟費用。
趙女士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駁回孫先生的全部訴訟請求;2.一、二審訴訟費由孫先生承擔。
事實和理由:1.一審法院違反法定程序,無端拒絕我和父母提出的要求河北省一號房屋房屋(以下簡稱涉案房產)的實際購買人周某出庭參加訴訟,並出示房屋購買出資憑證的申請。2.涉案房產不是夫妻共同財產,一審法院將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是不顧事實的錯誤認定,請求依法予以改判。
被告辯稱
孫先生辯稱,同意一審判決,不同意趙女士的上訴請求和理由。具體理由如下:1.一審程序正確,沒有問題。2.趙女士主張涉案房產原為其父母所有,該部分上訴意見與事實明顯不符,且沒有證據支持。一審判決對此部分事實認定清楚、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正確,涉案房產自始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法院查明
孫先生與趙女士於2008年結婚,2014年7月,趙女士至法院起訴孫先生離婚糾紛一案,法院判決駁回趙女士的訴訟請求。趙女士不服判決提起上訴,2015年4月,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做出調解書,雙方自願達成離婚調解協議,內容為:“一、趙女士和孫先生離婚;……;四、關於夫妻共同財產,雙方不在本案中解決,但不放棄相關財產權利。”
雙方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購買了坐落於河北省一號房屋房屋一套,登記在趙女士名下。趙女士於2014年將上述房屋出售,所得房款60萬元由趙女士持有,訴訟中雙方均認可趙女士於2014年5月22日將部分售房款用於歸還房貸後剩餘金額為417883.91元。
法院認為,涉案房產系孫先生、趙女士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購買,應為孫先生、趙女士夫妻共同財產。趙女士辯稱該房屋系其父母出資,應由其父母享有所有權的抗辯意見未提交充分證據予以證明,法院無法採信。趙女士在雙方分居期間將涉案房產出售,其所得售房款扣除歸還相關貸款後剩餘部分應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孫先生有權要求予以分割。
考慮到其獨自撫養孩子客觀上支出較大的實際情況,故法院在分割上述房款時本着照顧女方及子女利益的原則酌情予以考慮。
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一、判決生效後十五日內,趙女士給付孫先生廊坊市一號房屋房屋售房款20萬元;二、駁回孫先生其他訴訟請求。
房產律師靳雙權點評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涉案房產是否為夫妻共同財產及法院對售房款分割是否適當。
關於涉案房產是否為夫妻共同財產。已經為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認定的事實,除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當事人無需舉證證明。本案中,趙女士稱涉案房產不是夫妻共同財產,系周某借其之名購買,涉案房產的實際款項亦由周某支付。但根據現有證據,周某要求確認其與趙女士就涉案房產存在借名買房關係的訴訟請求已經被生效判決駁回,再結合涉案房產系趙女士與孫先生夫妻關係存續期間購買,故法院認定涉案房產為夫妻共同財產符合法律規定和事實情況。
因周某和趙女士之間並不存在借名買房關係。關於涉案房產的購房款是否有部分為周某實際支付及周某所支付款項的性質問題,如周某認為其實際支付了涉案房產的購房款,且非對趙女士和孫先生的贈與,可另行向趙女士和孫先生主張權利。
關於法院對售房款分割是否適當。雖然分居期間趙女士獨自撫養孩子,客觀上支出較大,但是法院已本着照顧女方和子女的原則,在分割售房款時對趙女士予以多分,故綜合趙女士的生活狀況和孩子的撫養情況,法院酌定趙女士給付孫先生房款200000元並無不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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