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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頭遺囑證人的條件

口頭遺囑也是屬於遺囑的方式之一,往往是在立遺囑人在生命終結的時候採取的方式。想要口頭遺囑生效就必須要有見證人,確定口頭遺囑的存在以及口頭遺囑合理性,要成為口頭遺囑見證人不容易。口頭遺囑證人的條件有哪些?

     我國繼承法並未明確規定遺囑見證人所須具備的條件,但從其對遺囑見證人的限制性規定來看,遺囑見證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因為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才能對事物有足夠的認識能力和判斷能力,無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事物缺乏足夠的認識能力和判斷能力。

     (2)與繼承人、遺囑人沒有利害關係。因為有利害關係的人更有可能受其利益的驅動而做不真實的證明。

     根據《繼承法》第18條規定: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一)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

     (二)繼承人、受遺贈人;

     (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

     對“有利害關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6條規定:繼承人、受遺贈人的債權人、債務人,共同經營的合夥人,也應當視為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不能作為遺囑的見證人。


     特別提示:不能做遺囑見證人的人也是不能做代書人的,因為根據我國繼承法的規定,代書人是由見證人中的一名來擔任的。

     (1)只有在危急情況下才能採用。所謂“危急情況”是指來不及採用其它遺囑方式立遺囑的某種情況,一般是指生命垂危、臨刑前、船舶遇難、戰爭、傳染病隔離以及颱風、地震、洪水、雪崩、塌方等情況。

     (2)須有兩個以上無利害關係人在場見證。見證人應在事後將見證遺囑人口述遺囑內容及時追記,交遺囑人生前所在單位或者基層組織。

     (3)當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來得及用公證、自書、代書、錄音等方式訂立遺囑的,口頭遺囑自然喪失遺囑的法律效力。


口頭遺囑證人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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