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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婚姻家事律師,離婚訴訟中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與法律後果!

離婚時,對於需要分割銀行存款的,怎麼確定共同存款金額,會涉及惡意轉移夫妻共同存款的問題。

杭州婚姻家事律師:離婚訴訟中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與法律後果!

民法典》第1092條規定了惡意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相應的法律後果,但怎麼認定是不是惡意轉移夫妻共同財產,我國法律沒有明確規定。

針對這個問題,李曉娟律師結合自己的法律實踐,總結出離婚案件中法院對轉移夫妻共同存款的認定有三個重點:

第一,離婚時怎麼認定夫妻共同存款數額?

原則上以查明的現有存款數額為依據,對於結婚前已經存在的一方存款,如果已經和婚後存款發生混同了,也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我們都知道,金錢屬於種類物,在夫妻婚姻存續期間的資金進出沒有辦法區分哪些是婚前個人存款,哪些是婚後共同存款。而金錢的屬性決定了其具有可替代性和混同性,因此原則上應該以夫妻現有查明的存款為認定數額。

但是,如果一方對存款金額不認可,認為對方存在惡意轉移共同存款的情況下,可以申請法院調查令進行調查銀行交易明細。

第二,離婚案件怎麼判斷轉移存款的目的是正常消費還是惡意揮霍?

法院不會審查每筆資金流向的目的和用途,只有當事人認為對方轉移的金額過大時,法院才會要求對方進行合理解釋。

這個過程主要審查的是:

1、該筆款項的實際用途,這筆錢你轉出去或者花出去具體幹啥用了?

2、是否用於夫妻共同生活?

3、你是否和對方協商過?對方是否同意了?

如果一方將存款用於家庭生活開支,原則上認定為合理消費;如果在未經對方同意的情況下,用於個人購買非必要生活物品,且具有消費揮霍性,或者購買奢侈品、投資物品,法院有可能會認定惡意轉移夫妻共同存款。

第三,轉移存款的時間是在感情破裂前?還是在離婚爭議後?

法院還會考察一個重點,就是轉移存款的時間。轉移存款是在雙方分居期間還是在離婚爭議發生期間?

如果雙方已經分居,存款的支出如果不是用於生活必需支出或者該支出無法説明消費目的,原則上認定為惡意轉移;

如果轉移存款的時間發生在雙方離婚爭議期間,尤其是訴訟過程中,超出日常生活的高額消費,一般會具有揮霍性或者轉移財產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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