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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夫妻共同財產轉移問題

法律1.7W
離婚後夫妻共同財產轉移問題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為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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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夫妻共同財產轉移

您好,很高興為你解答離婚夫妻共同財產轉移的問題。(一)離婚時如何防止夫妻一方擅自轉移房產

1、為防止房產被夫妻一方擅自轉移,可以有三種辦法:

1、將房屋產權證登記在夫妻雙方名下;

2、向人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並提供相應擔保。夫妻一方申請對配偶的個人財產或夫妻共同財產採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在採取保全措施可能造成損失的範圍內,確定合理的財產擔保數額。如果法院不準予離婚,財產保全費由原告承擔;

3、也可以向房地產登記部門提出異議登記,以防止房屋被夫妻一方擅自買賣,但應當自異議登記之日起15內起訴,否則異議登記失效。

(二)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另一方應如何救濟

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有兩種救濟方式:

1、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2、離婚後,一方發現另一方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訴訟時效為兩年,從當事人發現之次日起計算。

人民法院對前款規定的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