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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授精的子女是否有繼承權?



人工授精的子女是否有繼承權?

  案情:甲與乙系夫妻,丙與丁是乙的父母。甲與乙婚後多年都沒有孩子,雙方協商後通過人工授精的方式生育了一子。甲、乙在婚後還購買了一套房產,以乙的名義辦理產權登記,並向乙的父母借款兩萬,不久甲將2萬元歸還於乙的父母。後乙應腦溢血住院,並在住院期間自書遺囑,將自己名下的房產全部由丙、丁繼承。因兒子是由第三方提供精子的供精人工授精,故不承認父子關係,遺囑中並沒有提及孩子的份額。不久乙去世。甲向法院起訴,要求法院依法判決該遺產的分配

  爭議焦點:1、對夫妻共有財產,一方死前將其作為遺產全部處分,該遺囑的效力如何認定?

  2、第三方提供精子人工受精生育的子女是否享有繼承權?

  3、遺囑人立遺囑時是否應當保留未成年子女的必要遺產份額?

  判決結果:法院判決房屋的所有權歸屬於甲,甲需支付房屋折價款的三分之一於被告,未成年子女的份額暫由甲代管。

  裁判規則:法院審理查明,該房產是夫妻共同財產,遺囑中對妻子的份額的處理無效。人工授精的子女無論是通過來自丈夫精子的夫精人工授精還是來自第三方的供精人工受精,都享有同生子女一樣的權利,父母的否認無效。其兒子還未成年,乙應當將其遺產的一定份額給予兒子。

  法律依據:1、《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五條 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2、《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二十六條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餘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

  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夫妻離婚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確定的覆函》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雙方一致同意進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應視為夫妻雙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間權利義務關係適用《婚姻法》的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