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不是兒戲“假離婚”後果很嚴重
原告黃某與被告李某原系夫妻,雙方在登記離婚當日簽訂《離婚協議》,約定雙方自願離婚,李某名下店鋪及相關設施均歸李某所有,雙方無其他夫妻共同財產,離婚後黃某支付李某補償款300萬元整等。現原告起訴,認為雙方係為了購房而辦理假離婚手續,被告承諾購房後與原告復婚,現又表示不同意復婚,屬於欺詐行為,《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配的約定應予撤銷或認定無效。被告辯稱,《離婚協議》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詐、脅迫。法院根據雙方的微信聊天記錄、對話錄音等,確認雙方在離婚前多次討論購房政策、貸款優惠條件及房屋置換方案,離婚後被告屢次提到“假離婚變成了真離婚”“因為要買房子,必須要離婚”等,認定雙方係為規避限購和貸款政策而辦理離婚登記手續。最終判決,雙方夫妻感情並非徹底破裂,但離婚涉及身份關係,不能迴轉。雙方關於財產分割的約定,並非對離婚後財產分割的真實意思表示,故關於財產部分的約定無效,予以重新分割。
假離婚”並非法律概念,是夫妻雙方為了特定目的而離婚,雙方內心真實意願並非終止夫妻關係,現行法並未區分所謂的“真假”離婚。“假離婚”的目的各式各樣,如為了獲取購房資格、享受購房優惠政策、獲取低保資格、多獲取動遷利益等。通常夫妻一方基於信任將財產全部或部分轉移到對方名下,但有時另一方在“假離婚”並取得財產後,並不同意恢復婚姻關係並將財產據為己有,由此引發矛盾,甚至發生嚴重的刑事案件。要充分認識到“假離婚”的危害,避免“假離婚”變成真離婚,否則是“賠了夫人又折兵”。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相關條文
第一百四十八條 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六條 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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