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離婚被告不出庭後果嚴重嗎?
我國離婚被告不出庭後果是嚴重的,離婚案被告不到庭應訴法院可以缺席判決。
離婚案件中如果被告缺席, 法院也能判決離婚。一些人認為,離婚案件必須雙方都到庭才能審理,所以為了達到不離婚的目的就不去開庭,這是錯誤的觀點。
一般原告第一次起訴離婚,如果被告未到庭,原告又不能提供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證據,法院則缺席判決不準雙方離婚。過半年之後,原告再行起訴離婚的,如果法院向被告送達了相關的應訴手續,原告又提供了證據證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可以缺席判決准予雙方離婚。
離婚案件,本人必須親自到庭,否則,法官就得等,即便傳票有效送達了,開庭時被告沒來,也不能開庭,還得再通知,再發傳票。二次或者三次有效送達後仍不到庭的,有的法院直接缺席審理,有的還要等,再不來,才會進行公告送達。
缺席審理的離婚案件,尤其是第一次,通常法院因為沒法查明客觀事實,而且原告提供的證據,也不能直接讓法院判決離婚,所以法院第一次都很難以判離婚,還要再次起訴。
缺席判決離婚的案子,法官只處理婚姻解除和子女撫養問題,因為共同財產無法查實,所以通常不處理共同財產和共同債務。這部分需要另行解決。
而這一過程,被告都是有各種主客觀理由的,不會因此被認定為妨礙訴訟程序,而遭到相關處罰。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三條 按撤訴處理
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第一百四十四條 缺席審判
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第一百四十五條 申請撤訴
宣判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許撤訴的,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二、離婚案件被告不出庭有什麼後果
1、不參加庭審,分割財產吃虧
在離婚案件中,若被告不參加庭審,等於喪失了話語權,在財產分割上有可能吃虧。
比如夫妻雙方共有一處房屋,法院通常會判歸該房為到庭一方所有,判決到庭一方給予未到庭一方相應的經濟補償。而由於房屋有升值空間,所以大部分人是希望要房而給予對方補償的。
此外,雙方有哪些個人財產和共同財產,法院也通常會採納原告一方意見。
2、對財產分割不服,不能另行起訴
如果被告在判決生效後認為判決分割財產有誤,只能在法定期限內進行申訴,不能另行起訴。如果被告在判決生效後認為還有一些財產在之前的訴訟中沒有處理的,可以以離婚後財產糾紛的案由起訴要求補充分割這部分財產。
我國的離婚訴訟是我國人民法院經常受理的訴訟類型之一,因此我們在日常生活當中也需要注意相關離婚訴訟的法律法規的規定,避免發生婚姻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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